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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公路條例》。 條例規定,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當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該條例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收費問題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不久前,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曾表示,對收費公路的審計調查發現其在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而且部分收費公路經營權轉讓不規范,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北京市公路條例》規定“收費期滿應當按照規定拆除收費設施停止收費”,對遏制高速公路“收費不止”的確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是,好的初衷要靠機制來保障。 比如,“收費公路收費期滿應當停止收費”,如何得以保證?這倒不僅僅因為過去收費公路呈現出的竭澤而漁、欲壑難填,讓人對這種規定先天持疑,而在于,我們到底應以時間、還是所收費用來為公路收費設定限期?公路總會有一些流量變化的,如果是時間期限,實收費用尚不夠“收費還貸”時,可怎么辦?而且,這個時間限制將由誰來設定,又是憑什么做出10年或者更長時間設定的? 點開北京市人大網站上公布的《北京市公路條例》,這個問題仍然沒有找到答案。在其第五章“收費公路的特別規定”中,沒有由人大等機構對收費情況進行監督、預算、審查的規定;甚至在其第四十四條規定中,有“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收費、還貸、路況、交通流量、養護和管理等有關信息資料。信息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的表述。 一個“商業秘密”,可能會使公眾知情權黯然無語。這是一個事實,據7月18日《新京報》報道,曾有人大代表與京石公路收費“較勁”15年,卻一直得不到有關該公路投資和收費的基本信息,相關部門給的修路貸款的信息每年都不一樣。 還錢多少,也是一次一個說法,有時說剩8億,有時說剩6億。 以后,相關部門是否會以一句“商業秘密”,就可以不變應萬變了?這個擔心,并非沒有道理。畢竟,有前車之鑒在。 如果對公路收費的監督,仍沒有突出人大的地位與作用,以及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沒有更明晰的公開與程序,那么,將很難阻止公路的濫收費。如果沒有民主的財政收費管理,公路部門的利益沖動也難以遏止,民眾對管理部門的質疑也難以平息。“民主監督下的財政,遠比無人監督或征稅者的自我監督來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這是財政民主化的基本原理及表達,也是《北京市公路條例》需要改進的“短板”所在。 財政天然就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建立一種以民主為基礎與保障的公共財政體系,勢在必行。高速公路收費管理,就不失為一次對民主財政的考量與期待。 《北京市公路條例》已經在這方面開了個好頭,但是,要把開好的頭走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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