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投資基金。隨著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問世,各地一些機構已紛紛開始醞釀籌建此類基金。 雖然基金和基金管理企業的行為有市場方面的約束,但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一定程度的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還是必要的。首先,英國的金融穩定主管機構就對基金管理企業進行準入管理,即成為管理一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必須經過批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國,基金的成立和運行并不需要得到政府的批準。在一些國家,政府對那些投資者可以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做出了一些規定。如美國就對其養老基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進行了限制。 雖然國外對股權投資基金存在一些政府監管,但基本上僅限于準入的監管。一旦投資者合規,基金管理企業具備條件,政府就不再過問基金的具體運作。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政府主導必須要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將來,應逐步減少政府介入的程度,不斷提高股權投資基金行業自律和市場約束的地位。 不久前,美國凱雷集團收購我國企業徐工集團一案曾在業界引發廣泛爭議,國外股權投資基金收購中國行業龍頭企業已經愈演愈烈。冷靜地分析這一現象,除了社會普遍關注的外資收購國內企業會帶來怎樣的負面作用之外,我們不禁要問,我國企業的股權轉讓為什么需要通過外國基金之手?為什么沒有國內的股權投資基金站出來收購我們自己的企業? 1999年,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投資基金法之初,有識之士曾提出要制定涵蓋三類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法律法規。然而,受當時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一些人將“股權”一詞等同于“私有化”導致的誤解,最終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僅僅涉及了公募的證券投資基金部分,并未涵蓋任何股權基金內容。而2003年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也只是對外商在中國境內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進行了規范。直到2005年頒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才真正開始涉及國內股權投資基金,該辦法規定申請享受優惠稅收政策的國內創業投資基金只需到國家發改委備案,不需審批。 不難發現,上述已出臺的管理法規遠遠不能與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相適應。比如,到目前為止,對于擁有大量資金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大型國有企業,甚至包括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等機構來說,能否投資股權投資基金依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因此,應盡早出臺統一、規范的法律,從法律層面上推動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 退出機制是關系到股權基金投資產業是否成功的重要問題。國外基金發展較快與其發達的資本市場直接相關。作為資本運作的一種高級形式,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產業的退出方式一般是出售股份獲取資本利得,即所謂的“套現”。這就要求資本市場必須是多層次的,能夠滿足各種類型企業股權流通的需要。 總之,今后一段時期,有關政府部門和業內人士應積極營造有利于我國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完備的法制環境,使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成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又一個里程碑工程。
(北京大學金融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