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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新華社記者:梁思奇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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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最近出臺規定,要求小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這一規定引起熱議,在許多人叫好的同時,也有人提出疑問,認為法人代表與普通職工職責不同,各自崗位不同,不必作這樣的硬性規定。
近年來,各種礦難頻繁,造成眾多人員傷亡,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在一個個鮮活的生命被礦難吞噬的背后,不僅釀成父母喪子、妻子喪夫、兒女喪父的家庭悲劇,同時給社會安定造成沖擊。為了減少這樣的悲劇出現,國家對煤礦等高危行業進行了整頓和清理,出臺了各種規章制度,加大了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力度,但仍然未能從根本上扭轉礦難頻發的局面。而在發生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中,人們發現,安全設施不健全、安全規章不落實、監管不到位等責任事故占了絕大多數。
要求小煤礦法人代表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是安監總局去年對國有重點煤礦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作出類似規定的延續。近段時期,各地小煤礦違規作業導致安全生產事故屢有發生,一些小煤礦的礦主只顧賺錢,不顧職工死活,對事故隱患置之不顧,不出事故圖僥幸,出了事故搞瞞報。在他們眼里,只有報表上節節攀升的數字和這些數字后面的財富積累,忘記了在危險環境下艱苦勞作換來這些數字的眾多一線工人。要求法人代表下井,就是為了讓他們對工人的生產環境有切身體會,能通過直接的感受,對安全生產真正重視起來,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將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位。
隨著市場的不斷開放,各種礦業有不同的投資主體。但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不管是獨資還是股份,在地層下采掘的礦工,是換來產量、創造利潤的勞動者,但絕不是資本的奴隸,不是不顧生死為別人火中取栗的掙錢工具。他們有在安全環境中從事勞動的權利,有生命權獲得保障的權利,維護這種合法權利,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從這個角度,對小煤礦的法人代表作出下井的規定,并努力使這種規定落到實處,有利于端正他們的經營理念,不再將利潤看得比人命值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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