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19日下發通知,決定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
政策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要求災區各金融機構對于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針對災區居民對被毀房屋的銀行按揭問題,央行副行長蘇寧日前表示,對于特殊時期出現的特殊情況和問題應該用特殊的解決辦法,央行既保護商業銀行的利益,更要保護好廣大民眾的利益。
盡管可能有人以經濟合約為由對此表示異議,我還是要稱贊這個臨時性政策。此前,有商業銀行提醒災區群眾,即使房屋倒塌,銀行的按揭還是要還。結果引發許多網友的強烈質疑。網友們的質疑出自一個極其樸素的觀點:那么大的災難,許多人都家破人亡,房屋等主要財產也滅失了,哪里還有人、還有錢還貸?
銀行的還貸責任提醒似乎也沒有錯,因為貸款合約當初并沒有針對貸款人的相關免責條款。而我國的財產保險中基本上已將地震作為除外責任而不予賠付;與此同時,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因此,即使抵押貸款的標的物房屋在地震中化為灰燼,災區群眾對銀行的還貸責任還是不能免除,至少從法律上看是如此。
但這個時候銀行急于催債,哪怕僅僅是從法律的層面上、從語言的表達上強調一下貸款人的還貸責任,都很容易引起公憤,而且事實上由于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屋毀人亡等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失,相當一部分銀行債權已無法行使:一些貸款當事人已經永別于人世,永遠不再可能還債;一些人雖然健在但房屋已經不存,客觀上很多人已經無力還貸。
因此,這時候銀行催債其實只是個雙輸的結果:對銀行而言,落個不仁不義的罵名,影響金融行業整體的社會形象;對借貸人而言,落個不良信用的記錄,進而影響個人今后的金融活動。因此,銀監會提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的“四不政策”,是基于充分的現實考量的務實之舉。一個好制度、好政策的基本評價和衡量標準,不外乎近人情、近人性。
其實,如果我們建立了合適的個人破產制度,則這兩方面的尷尬都有可能避免:由于個人破產制度,一些人因為不可抗拒力導致無力還貸,其債務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免除;且因為有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即使因為一些抵押標的物因種種原因滅失,只要貸款人仍有還貸能力,個人還沒有到破產邊緣,其還貸責任仍不可免除,銀行的債權因此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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