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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1 曾亮亮 王文波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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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銀行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車輛貸款造成銀行巨額損失的案件作出終審裁定。
2003年1至6月間,銀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審查客戶汽車貸款材料并進行調查,向北京一公司發放貸款,致使該公司以偽造的虛假身份證、收入證明、房產證明、汽車銷售發票等從北京某銀行騙取汽車消費貸款29筆,共計2000余萬元,造成1600余萬人民幣至今未歸還。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審理了數起以汽車消費貸款方式進行詐騙的案件,涉案金額少則千萬余元、多則過億元。一中院相關人員指出,巨額車貸詐騙案件頻頻發生暴露出銀行在汽車信貸發放等方面存在不少漏洞。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現行的汽車消費信貸模式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汽車銷售公司審核購車人提供的個人資信材料后,與之簽訂購車合同并收取購車首付款,將購車人的貸款材料轉交銀行。第二步,銀行審核后即與購車人簽訂貸款合同,并約定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第三步,銀行將貸款打入汽車銷售公司賬戶,由其監督保證貸款確實用于購車,并將購車、購保險、辦證照等手續轉交銀行作為還款抵押。
看似嚴格的銀行發放車貸制度和操作程序,卻讓一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導致車貸業務風險畸高,一旦發生詐騙犯罪就往往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且難以挽回。該法官指出,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的漏洞表現在,應當由銀行相關人員親自進行的家訪、審核和款項用途等程序流于形式。而現行車貸運行模式中,汽車銷售公司的利潤主要來自貸款成功后的提成,這就促成了銀行與購車人達成貸款協議成了汽車銷售商們的首要目標。于是,受到利益驅使的汽車銷售公司,往往對購車人提供的資信材料不進行嚴格的審核,為車貸詐騙的發生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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