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出臺嚴格高管人員準入和任職條件,限制高管頻繁跳槽、嚴禁高管濫發高薪等措施之后,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力度。
“由于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基層營業單位,一旦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受到處罰的往往是直接責任人,而法人單位、高管人員的管理責任無法有效追究。在此背景下,我們制定了該《意見》。”據保監會稽查局局長斐光介紹,《意見》中列示的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停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經濟處分包括:扣減薪酬等。
《意見》規定受到案件責任追究的人員在一定時間內,在職務、津貼、以及錄用和任用的限制。此外,為了防止被問責人員躲避原公司的問責,到其他公司繼續任職,《意見》要求保險機構錄用被其他保險機構追究責任的人員,也應遵守有關規定。據了解,《意見》將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另據斐光介紹,自2006年以來,保監會系統共有3091家保險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其中,警告690家次,警告個人1400多人,罰款總額超過1億元,責令撤換相關人員384人,限制業務范圍4家次,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155家次,調銷70家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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