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穩步推進我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愿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將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核心資本總額、附屬資本總額、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季度披露;資本充足率并表范圍、資本及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暴露總額、逾期及不良貸款總額、貸款減值計提準備及變動情況、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資產證券化的各類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及期末風險價值和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額及其公允價值和出售與清算已實現的收益或損失、銀行賬戶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指引所涉及的其他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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