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4日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與2002年出臺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相比,《規定》新充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一是明確了申請投資額度的限額和時間要求,將單家QFII機構申請投資額度的上限由8億美元增至10億美元;將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開放式中國基金等中長期QFII機構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縮短至3個月,其他機構投資者的本金鎖定期設定為1年;為確保額度申請人和使用人一致,對于違反規定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明確了處罰原則。第二,為滿足保護QFII客戶資產安全性和獨立性的要求。另外,為了便利QFII機構投資運作,適應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擬允許QFII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在投資本金鎖定期結束后,將每月申購和贖回的軋差凈額匯入或匯出,并明確了開放式中國基金的額度管理原則。《規定》還規范和簡化了審批程序和手續。
“對于目前的市場而言,提高QFII投資的上限意義還是積極的。信貸資金不能隨便放,而QFII這樣的機構投資人能夠替代信貸資金增加股市的資金來源。而且相對于國內的投資機構散戶化的不良傾向,QFII的長期投資的概念更強,這對國內股市是有利的。”一證券業內人士表示。
但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陳興動對記者表示,由于目前國內QFII機構很多都沒有達到先前8億美元的投資上限,所以再提高2億美元的實際意義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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