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保監會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做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受益人選擇投資方式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風險,受益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在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前5年,保險公司應當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據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介紹,企業年金是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為更好地促進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辦法》還強調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須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托代理形式銷售企業年金,但要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為與現有制度有效銜接,《辦法》與《人身保險產品定名規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及《關于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規范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對養老保險公司、壽險公司等所有經營主體從事養老保險業務實現監管尺度的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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