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即將正式實施,國內期貨市場將呈現新的格局。記者從近日召開的“股指期貨機構投資者高管人員培訓班”上獲悉,繼上周末征求意見的三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配套辦法,監管部門和中金所有關股指期貨的其他若干配套規章將陸續出臺。這意味著,股指期貨的制度框架將日趨完善,股指期貨呼之欲出。
記者就期貨條例和相關配套規章等問題致電中國證監會,證監會期貨部相關負責人以“目前特殊為敏感時期”為由,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要求。
根據2007年3月16日國務院第489號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期貨市場新時代的到來,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善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在今年3月30日《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于4月6日又公布了《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和《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至此,短短兩周內,五部與《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配套的規章相繼出臺。這些配套規章從不同方面為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從事金融期貨業務做出規定,為我國股指期貨的出臺作好了準備。與此同時,一份下發給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有關問題的通知》也開始征求意見。業內分析認為,規章制度的逐步完善,預示著股指期貨“讀秒”階段的到來。
作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創新制度之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擬分為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而期貨公司申請結算會員的具體條件,及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的業務規則一直為業內所關注。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明確了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有:取得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的詳細計劃;具有滿足金融期貨結算業務需要的期貨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近兩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等十一項條件。
此外,《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則對證券公司做出了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貨公司、客戶收付期貨保證金,不得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等結算業務。
“從《暫行辦法》來看,券商的股指期貨業務只是扮演‘中介’的角色。”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據了解,期貨公司主要看重券商較為發達的營銷渠道,這可以視為期貨公司業務的延伸,即將前臺的業務拓展到了券商的各個營業部。
上述各個辦法的公布和征求意見,表明期貨公司申請從事金融期貨結算的條件和方式基本明確,股指期貨上市步伐也開始加快。
據悉,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內,監管部門將陸續發布《商業銀行參與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管理辦法》、《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配套規章。
此外,尚未發布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還將根據市場要求,適當提高期貨公司高管任職條件,并首次提出設置專職首席風險官一職。
除了證監會層面的規章制度外,據了解,交易所層面還將陸續發布10余個相關業務指導文件。中金所將本著“充分準備、平穩推出、隔離風險、強化監管、逐步發展”的指導思想,以高標準、穩起步為基本原則,緊密圍繞“風險控制”這個工作重心,做好股指期貨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大股指走勢對比(2006年9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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