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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3 本報記者:田春 李月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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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我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從審批制過渡到核準制,這雖然在一定時期保證了上市公司質量,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行上市,進而制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民革中央建議股票發行由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 在核準制下,證監會在審核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或再融資時,除了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基本條件以及是否準確充分完整披露信息外,還要對企業的規范運作、內部控制、持續經營能力、產品的市場性、募集資金投向的效果等方面進行實質性判斷。而如果采取注冊制,證監會只需審核企業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基本條件以及是否準確充分完整披露信息,而不進行實質性價值判斷。那么,只要發行申請人依規定將有關信息完整、及時、真實、準確地予以披露,且符合明確規定的條件,證監會就不得以申請人經營前景不明等理由而拒絕其發行。 之所以要改革核準制,是因為這種制度存在著一些弊端:一是分工不明,發行審核效率低下。首先表現為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與證監會的核準關系不明導致定位不清。如果發審委的審核意見作為證監會核準的參考,則與證券法鄭重明確其地位不符;如果證監會的核準取決于發審委的決定,則證監會成了發審委執行機構,但發審委又多為兼職,似乎難以擔當獨立審核的重任。同時,發審委與證監會發行部的關系也有問題,這兩個部門都對發行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不僅工作重復,還會使得發行審核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是情況基本相同的公司,在不同階段也可能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其次,發行審核所需時間不可預測,影響了企業的經營計劃。第三發行審核所依據的發行標準多變,使企業難以適應,以及一些審核標準僵化,與現實也不相適應,如職工股的問題。 二是中介機構基本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由于審核僅掌握在審核機構手中,中介機構建立“良好信譽”的作用微不足道。因此,中介機構缺乏仔細挑選發行上市企業以樹立長期信譽的內在激勵,無從發揮甄別和篩選上市公司的作用,個別中介反而成為上市公司“過度包裝”的幫兇。 三是妨礙了多層次市場體系的發展。核準制使得通過發行審核的公司數量極為有限,進而影響到資本市場資源配置作用的發揮,而且所有上市股票都在交易所上市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可能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使得股票交易市場層次單一。 四是從實際效果來看,采用核準制發行并不能杜絕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發生,其原因在于證監會囿于自身職能所限,只能進行材料審核。而在審核過程中,還容易滋生一些不規范行為甚至尋租現象。 為了減少向注冊制過渡的風險,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及長期以來采用的循序漸進改革思路,應遵循“有限革新與不斷試驗”的原則來逐步推進發行審核向注冊制過渡。 一是簡化現有審核程序,為過渡到注冊制創造條件。現階段,在強化對發行申請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審核程序,簡化批文手續,減少征求意見的單位,對歷史問題只要整改后不再追究,多關注持續經營能力。如要對重大問題進行實質判斷,就必須提供一定的依據并公布。 二是對上市公司小額再融資率先采用注冊制。股權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和小股東利益取向更加趨于一致,因此,適應中小企業再融資“時效性強、單次融資量少、頻率高”的特點,建議對小額再融資率先嘗試注冊制,如20%以內的再融資實行申報后一定期限內生效的制度,以提高再融資效率。 三是對創新型、科技型中小企業率先采用注冊制。在向注冊制的過渡中,可以對規模較小、籌資額不大的創新型、科技型中小企業,率先實行注冊制。而對規模較大、籌資額較大的企業實行核準制和注冊制并重。 四是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重要作用。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擁有最全面深入的一手資料,并采用詢價制等市場機制保證了中介機構有機會修正其判斷,因此,中介機構最有能力對公司質量做出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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