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規模持續擴大,但銷售誤導、產品錯配等問題依然存在。部分銷售人員為追求業績,向客戶推薦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高風險產品,或混淆保險與理財、存款等金融產品的本質差異,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今年3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五十條,對金融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中的有關義務進行規范。作為配套性行業自律規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向保險機構下發關于征求《保險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有行業分析指出,新規通過制度設計,推動保險行業從粗放式擴張轉向精細化服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實質性保護,也有助于提升行業公信力。
潘悅 制圖
對于保險產品,《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基于以上原則,《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在產品分級、銷售分級、客戶分層方面提出了具體操作標準。
綜合行業機構的分析來看,目前《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對產品進行詳細分級管理,與此前行業規定相比,此次擬新增對于連結型保險等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產品的評級要求。人身險產品擬按復雜程度和保單利益確定性劃分為P1至P5五個等級。復雜程度上,依據產品責任范圍、保障期限及設計結構,分為低、中、高三級。例如,普通壽險、年金險、健康險因條款相對簡單,歸為P2級;分紅險、萬能險因涉及利益分配機制,列為P3級;而投資連結型保險(投連險)、變額年金等無保證利益的產品,因結構復雜且風險較高,被劃入P4或P5級。保單利益確定性上,分為“確定型”“有保證利益”和“無保證利益”。例如,傳統壽險的固定保額屬于“確定型”,而分紅險的收益則屬于“有保證利益”。財產險產品按風險特性劃分為P1至P3三級。P1為常規險種,如車險、家財險;P2為信用、保證險;P3則為特殊風險保險。
針對銷售環節,《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提出兩大重點。嚴控誤導行為方面,明確禁止代客評估、虛假承諾、混淆產品性質等違規操作。例如,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基金混為一談,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或隱瞞退保損失等關鍵信息。銷售人員分級管理方面,以保險知識、合規記錄、銷售履歷為主要標準,對銷售人員進行資質分級,并與產品分級制度掛鉤。
客戶分層方面,擬進行需求與風險能力雙評估。《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對投保人進行全方位分析,包括保障需求、收入水平、資產狀況、保費預算及風險承受能力等,確保產品與客戶匹配。高風險產品規定特殊要求,對于投連險、變額年金等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產品,需額外開展風險評級(R1-R5)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C1-C5)。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則不得銷售。同時確立大額保費確認機制,當躉繳保費超過家庭年收入4倍、期繳保費超過20%或繳費年限與年齡之和超過75時,需客戶簽署書面聲明確認自愿承擔風險,方可承保。此外,基礎保障類產品管理相對寬松,普通人身險產品(如定期壽險)的保費閾值更高。如躉繳不超過家庭年收入6倍,期繳不超過70%。
國金證券研報分析認為,本次《辦法(征求意見稿)》與《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相繼出臺,旨在建立產品、銷售人員、客戶三方匹配的適當性管理體系,有利于降低銷售誤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期利好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為征求意見稿,后續規則落地仍有調整的可能。“具體銷售人員分級辦法在2024年初,中保協發布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等級標準(人身險方向)(征求意見稿)》和《人身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自律規則(征求意見稿)》有規定,但正式方案未落地,預計與各地對于代理人的培訓、考核等工作存在較大分歧有關。”國金證券分析師舒思勤、黃佳慧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