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行并聯審批的意義何在?證監會表示,實行并聯審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申請獨立作出核準決定,相關部委的核準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證監會于2014年10月23日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厘清政策概念,解答市場疑惑,推動辦法的貫徹落實,今日證監會舉行了微訪談。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證監會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取消了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購買、出售、置換行為的審批。根據《證券法》現行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均需經證監會核準。據此,對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用于并購重組進行審核是證監會的法定義務和職責,仍須保留。下一步,將根據《證券法》修訂適時調整完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監管制度。
對于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行并聯審批的意義何在?證監會表示,實行并聯審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時向相關部委和證監會報送行政許可申請,證監會和相關部委對申請獨立作出核準決定,相關部委的核準不再作為證監會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各個相關部委同時審核,上市公司在取得所有相關部委批準后實施重組,這將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全過程時間,提高效率,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