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產投資總額的50%。”10月22日,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做出新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符合一定比例要求,一是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產投資總額的50%。二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產的5%二者孰高。三是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并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上述兩種情形屬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 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以上并超過5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10%以上并超過5000萬元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并應向保監會提交關于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同時,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旨在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征求意見稿》擬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總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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