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日前公布了《環境監察稽查辦法》,要求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規范環境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戰場上的“督戰隊”,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這次出臺的稽查辦法是從環境監察隊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統內部開展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規范,進而規范環境執法行為。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環境執法中不規范、不到位的問題比較普遍,根據環保部2012年專項稽查數據顯示,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問題,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 這位負責人指出,新修訂的環保法將“違規審批”,“包庇違法”,“未依法作出停業、關閉決定”,“發現或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等9種情形明確列入追責范圍,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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