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提出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業內人士分析稱,此次信托保障基金的出爐也是對整個金融市場穩定機制的一個有效補充,穩定機制也是行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2014年以來,由于房地產行業的調整以及傳統周期性產業的持續低迷,也導致了信托業近來問題項目的逐漸增多,風險敞口逐步擴大,今年6月份信托資產規模更是首次出現了月度負增長。
對此,格上理財研究中心分析師曹慶展分析稱,在這樣一個時機,為了防范信托業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單體信托機構風險,保障基金應運而生。基金公司的成立,將逐步承擔部分監管層工作,會使信托的監管以及風險處置機制更加市場化。
從基金來源來看,其重點是信托公司按照表內外資產余額認購份額。表內資產中,信托公司需按照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今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業凈資產規模為2749.61億元,根據這一數字,信托公司僅此項認購的基金或將達到30億元。這一舉措對股東背景不強的中小型信托公司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負擔。當然這僅需要初期一次繳納,后續每年根據凈資產余額為基數進行動態調整。
從更為復雜的表外業務來看,資金信托將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財產信托則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認購。按照信托產品平均約2年的期限來看,認購的基金將于平均約2年的時間退出,信托業協會披露的數據顯示,2013年信托業新增資金信托規模達5.74萬億元,按此假設兩年新增信托規模約10萬億元,如基金正常運行的話,則每年保障基金規;虮3衷谇|左右!而此前各家信托公司上報的風險資產總額為700億元,這還僅僅是以較寬口徑統計的可能出現風險的資產。如果信托保障基金正常運作的話,足以全額覆蓋風險資產。
另一方面,由于僅區分了資金信托及財產信托,而未對業務類型做出明顯區分,因此此項條款的實施或將對信托公司規模龐大的通道類業務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對信托公司來說,大部分通道類業務僅收取較低的通道費用,如果再認購1%的保障基金的話,是得不償失的事。
從認購主體來看,屬購買市場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認購;屬融資性資金信托的,其基金由融資者認購。這對現金流相對緊張的中小企業來說,將會直接抬高融資成本,進一步加深其負債壓力。如果強制執行的話,則會一定程度上削減信托的競爭力。未來信托業務重心或將進一步向對利率不敏感的平臺公司以及利潤率較高的房地產公司傾斜。
業內人士認為,對基金來源來說,除了各方認購以外,根據防范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也可以發行金融市場工具來募集資金。本次《辦法》的推出延續了99號文“賣者盡責、買著自負”的監管思路,對穩定市場信心、緩釋行業風險、保障投資者權益、防范風險蔓延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