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今年初以來,安徽安慶市多地發生森林火災,其中太湖縣發生33起,安慶市副市長、林業局局長等多人受到處分。領導被處理后,隨之而來的是最嚴厲的防火措施——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1至6月,僅太湖縣被拘留人數就達160人,其中24人為刑事拘留,136人為治安拘留。被治安拘留的136人雖未引起火災,但因在田間焚燒雜草被樹為反面典型。 頻頻發生森林火災,安慶市政府采取“最嚴厲防火措施”是應然之舉,民眾也有責任和義務提高防火意識、約束自身行為、積極配合政府的防火工作。但是,這里有一個基本原則不可違背——政府不管出臺多么嚴厲的防火措施,不管初衷多么良好、目的多么正義,都不能違反法律,不能對民眾濫施“法外之刑”。 “明火上山,一律拘留;造成后果,一律批捕”,安慶市政府制定的嚴厲措施,在法律法規上找不到依據。按照《森林防火條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并無拘留的規定。按照《消防法》,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但是,村民在田間焚燒雜草并不能算“情節嚴重”,至少不是一律“情節嚴重”,安慶市政府“一律拘留”的措施顯然于法無據。 一個需要反復強調的基本常識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在法律之外設立拘留、批捕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換言之,地方政府只有依法行政的本分,絕無“自立法律”、“法外設刑”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森林火災固然很可怕,但地方政府任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更加可怕。依法行政是政府行為的第一要義,無論良好的初衷還是正義的目的,都不能通過違法的方式實現。 安慶當地村民反映說,對森林火災隱患,政府“以前不怎么管,現在又管過了頭”。如果當地政府一直依法加強日常管理,現在又何須以違法的方式“臨時抱佛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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