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證監會發布重新制訂后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其實施規定,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按照新《基金法》要求,《運作辦法》將公募基金產品的審查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這意味著,中國公募基金即將正式進入注冊制時代。
《運作辦法》明確,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范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運作辦法》的制訂主要遵循了“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一是堅持公募基金“組合投資、強制托管、公開披露、獨立運作、嚴格監管”的制度優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真正落實簡政放權與監管轉型的要求,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貫徹落實基金產品注冊制,充分激發市場機構產品創新活力。
《運作辦法》條文修改重點體現四方面內容:一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將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始終。二是準確把握新《基金法》對公募基金產品注冊制的精神實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推進基金行業的市場化改革;三是進一步規范基金運作,著力解決當前的一些突出問題,防范系統性風險;四是適應今后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拓寬行業創新空間。
他強調,按照新《基金法》要求,將公募基金產品的審查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是此次《運作辦法》的主要亮點。結合《運作辦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后續監管中將主要從四方面落實基金注冊制:一是調整監管理念,將產品審查轉向以保護投資者為導向,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注冊審查以契約合規、風險充分揭示為基礎,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強調市場主體歸位盡責。注重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確保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二是調整監管方式,減少對微觀活動的干預,釋放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支持市場主體圍繞客戶需求自主設計發行公募基金,支持管理人與投資者利益綁定的費率結構,不限制產品發行數量,不人為調控審查節奏,不干預產品發行時間。三是優化許可程序,建立標準明確、運作規范、制約有效的公募基金注冊審查制度。建立產品電子審查系統,提高審查效率。對成熟產品實行2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的簡易程序。及時向市場公示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結果,提高監管透明度。四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形成放而不亂、活而有序的新機制。有效利用交易所一線監控以及獨立第三方托管機制,輔以風險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基金違規行為,建立注冊許可與日常監管執法的聯動機制,提高違規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