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網站16日消息,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項目管理的便利化和透明度,發改委就實施《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發布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一、關于項目核準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申請材料應包括核準申報文件和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電子版光盤)。
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申報文件內容應包括經審核的項目基本情況、對是否符合核準條件的初審意見等;中央管理企業申報文件內容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集團公司或總公司意見等。
項目申請報告可由項目投資主體自行編制或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編制。
二、關于項目備案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備案申報文件和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一式3份,并附電子版光盤)。
三、關于項目信息報告
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的境外投資項目,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信息報告材料應包括信息報告報送函和項目信息報告(一式3份,并附電子版光盤)。報送函和信息報告的格式見附件4。
(一)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由業務主管司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格式見附件5)。投資主體憑確認函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
(三)如項目存在重大不利因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確認函中作出特別備注,進行風險提示。對于此類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核準或備案時將嚴格審查,投資主體和有關金融機構應慎重決策。
四、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第9號令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改進和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同時要建立健全項目協調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寓管理于服務,促進本地區境外投資健康發展。各中央管理企業要嚴格執行第9號令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管理制度,積極穩妥做好本企業及下屬子公司的境外投資工作,堅決避免國內企業間無序惡性競爭,切實防范投資風險。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的通知》(發改外資[2007]74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7]12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2009]147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1〕235號)同時廢止。已按上述文件規定取得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文件、備案證明、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函等仍然有效;此前按上述文件規定應報而未報項目核準、備案、信息報告等的,仍按違規行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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