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系統大幅擴容之后,信披亂象開始浮上水面。
一季度新三板有近40份更正公告涌現,其中部分公司更正錯誤范圍之大令人咂舌。此外,延遲披露2013年年報的企業約12家。
為壓制這一苗頭,奉行自律管理的股轉系統,被迫將游戲規則升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股轉系統近日下發了最新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在這一文件中,股轉系統大幅增加了披露義務及配合義務之規定,擬通過建立更加完善的自律管理制度,約束部分企業及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意瀆職及無意疏漏。
亂象初現
3月初,股轉系統罕見發布了一則公告,宣布“A公司”與“B公司”曾在2012年年報披露中存在違規行為,并遭到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措施。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調查,發現斯福泰克及凱英信業與公告披露情況高度吻合。前者涉嫌擅自調整年報存貨期初數據,后者則涉嫌延遲發布再審年報長達一年,皆為在主板市場足以遭受重罰的嚴重信披違規問題。
分析人士認為,股轉系統此舉在于警告正式擴容后的掛牌企業及中介機構,在2013年年年報工作中嚴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底線。
然而據當前已披露年報情況來看,與發展成熟的主板創業板市場相比,股轉系統掛牌企業的提升空間很大。
截至4月4日,股轉系統在2014年共披露了39份更正公告,其中大多數為數據差錯,且有部分企業大范圍遺漏重要事項及數據。
其中永天科技在3月28日發布年報更正,稱“由于文件從Wrod轉換成PDF格式時遺漏了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且部分數據錯位導致數據差異,同時合并財務報表及母公司財務報表格式未按照要求編制”;
六合偉業同一天修訂了年報中的七項錯誤,修正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在重要事項中新增說明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情況、新增股權激勵計劃變動及實施情況說明等;
楓盛陽也公告宣布更正2013年年報,理由是“文件格式轉換原因,第八章財務報告中‘二、財務報表之合并股東權益變動表’中‘股本’和‘合計’兩列列寬不足導致部分數據顯示不全。”
而在2013年年報披露過程中,還有多達12家企業宣布延遲披露。
中卉生態、風帆電鍍、意普萬等公司還以工作安排為將原定披露時間延遲兩周甚至更長時間,且未詳述后續工作安排。其中中卉生態甚至連續兩次更改年報披露日期。
督導升級
在如此信披亂象下,股轉系統開始加碼督導監管。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股轉系統近日下發了最新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在這一文件中,股轉系統大幅增加了披露義務及配合義務之規定,擬通過建立更加完善的自律管理制度,約束部分企業及中介機構對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意瀆職及無意疏漏。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1月24日大擴容前的持續督導征求意見稿,發現其中增加了大量針對掛牌企業的條款。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了第四條“配合義務”,即“掛牌公司應當配合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接受主辦券商的指導和督促,及時向主辦券商報告重大事項、報送相關材料,協助主辦券商進行現場檢查。”
“現在券商的持續督導工作,面臨企業不配合的情況比比皆是。”滬上某券商新三板人士表示,“越俎代庖、先斬后奏的事情時常發生,我們作為‘外人’在‘外地’,對公司治理問題也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盡量事后補救。增加的這個‘配合義務’條款是最最基本的要求,實屬無奈。”
為應對前述人士提到的部分掛牌企業“越俎代庖、先斬后奏”的行徑,在第二章“持續督導內容”中,股轉系統在第十二條“檢查三會文件”中補充規定“掛牌公司應在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后,及時將有關決議及備查文件報送主辦券商,并給主辦券商預留必要的信息披露事前審查時間。”
同時,股轉系統亦在第三章“持續督導工作要求”中,增加了“報告義務”,即“主辦券商在持續督導過程中發現掛牌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以及掛牌公司不予配合或者拒絕按照要求整改的,應及時報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并發布掛牌公司風險揭示公告。”
分析人士指出,這給予了當前相對弱勢的券商最后的武器,即由股轉公司發布針對掛牌公司的風險揭示公告,同時也在敲打券商不得對企業問題視而不見或沆瀣一氣。
“這份征求意見稿最令大家感到吃不消的是,券商督導的任務更加繁重了,同時,對督導收費這一塊增加的規定卻對券商十分不利。”前述券商人士表示。
督導任務中,最令券商人士感到棘手的是“現場檢查”任務。
在“大擴容”前的征求意見稿中,股轉系統并未對現場檢查提出觸發條件,且對時間安排也只是要求“每年至少對掛牌公司進行一次定期現場檢查。”
而在最新發布的文件中,則相應增加了5項情形做為“現場檢查”的觸發條件。
其中包括“公司發生虧損”、“公司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與上年同比下滑50%以上”、“公司不能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發生違規擔保、關聯方占用資金、關聯交易顯示公允或未履行審批程序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發生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重大違法違規的投資者投訴或公共媒體傳聞”。
對于以上情形的反應時間,股轉系統要求“主辦券商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個轉讓日內對掛牌公司相應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如果完全遵照執行,無疑將大大增加持續督導工作量。按照專人專項的要求來看,現在一個人只負責3-4個項目的督導已經是極限,按照當前的收費水平,能從企業一共收到20萬元左右,成本剛剛覆蓋。”前述人士表示,“如果新增這么多不確定因素,成本將更難控制。”
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在這一意見稿中,特意增加了“費用”一項,其中要求“主辦券商應遵循覆蓋成本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掛牌公司承受能力,合理收取持續督導費用”。
“這條規定十分模糊,成本核算其實并不容易,而且,按照覆蓋成本的基本原則,券商基本無法在這個業務上賺錢。”該人士表示。
滬上某實力券商場外市場部人士表示,“持續督導這一塊大券商有成本優勢,未來可能會出現專做推薦業務的小券商和專注于提供后續綜合金融服務的大券商的市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