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11日表示,為了保證試點民營銀行的持續穩健經營和股權的穩定性,將要求發起主體承諾5年的股權鎖定期,5年內發起主體持股不得轉讓。同時,加強股東自我約束,鼓勵股東及其關聯企業自愿放棄從本行獲得關聯貸款的權利,盡量減少試點銀行的關聯交易。
審慎監管關聯交易
閻慶民指出,5年內發起主體持股不得轉讓是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基本要求,不是對民營銀行的特殊規定。民營銀行要合理設定發展目標,摒棄單純追求資產規模、市場份額的粗放型經營觀念,在特定領域做專做精。政府要為民營銀行的持續經營創造良好環境,做到“到位不越位”。
談及試點銀行的監管工作思路,閻慶民表示,一是按屬地原則監管。在哪里試點,就由當地銀監局負試點責任,加強溝通、協調、服務和跟蹤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二是按照統一標準實施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特別是強化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加強股東自我約束,鼓勵股東及其關聯企業自愿放棄從本行獲得關聯貸款的權利,盡量減少試點銀行的關聯交易;對其他合規的關聯交易,采取逐項事前報告制。監管部門對試點銀行關聯交易采取更審慎的監管標準,包括采取更加審慎的監管和監測,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現場檢查和違規處罰力度等。三是嚴格風險控制和處置。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強化銀行內控制度建設,防止風險外溢,確保存款人和相關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發起主體賠付存款等債權
針對各地申辦民營銀行的熱情,閻慶民表示,希望各方認識試點銀行的風險性。我國金融改革已進入深水區,利率與匯率的市場化、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等重要改革措施正在推進或將要加速推進。新設民營銀行不僅要面臨銀行業已較為激烈的競爭,還要應對金融改革帶來的挑戰與壓力。
因此,試點中相關方應做到“有風險意識、有制度安排、有承擔實力”。“有風險意識”即要求發起主體對試點銀行要有清醒理性的認識,對將要承擔的風險責任有充分的估計,杜絕道德風險。“有制度安排”即要求試點銀行尤其要做好兩項制度設計:一項是持續經營期間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設計,要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自我約束機制等;另一項是風險處置安排設計,由發起主體以合同方式承諾承擔剩余風險,防止風險傳染和轉嫁,以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試點初期不先行制定統一規則,由發起主體自主創造自擔風險的模式,自愿承諾承擔經營失敗的剩余風險,對存款或其他債權實行全額或差額賠付,相關賠付責任應有健全的法律手續,明確、充分地體現在銀行章程中,確保自擔風險的實現形式合法、有效。“有承擔實力”指發起企業、終極受益人和剩余風險承擔主體應承諾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延伸監管,定期報告其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特別是凈資產的變動情況,以確保銀行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續保有流動性支持和存款賠付能力。防止相關風險責任人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賠付責任,避免自擔風險承諾被“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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