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消息,近日,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合肥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稱《細則》)進行了修訂,同時升級改造了監管系統。 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監管銀行和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聯網,監管的資金通過監管銀行打入監管賬戶,資金撥付時,符合規定監管銀行方可劃撥預售資金。這時候監管銀行的作用非常重要。 此次修訂后的《細則》,明確了監管銀行的責任和義務。一旦監管銀行擅自撥付預售款,將暫停該銀行在本市從事監管業務,并記入銀行信用檔案。監管賬戶發生不明入賬時,監管銀行有義務及時補錄繳款通知書,予以糾正。 監管有關部門依法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劃撥的,銀行有義務向有關單位證明監管資金的性質。 除了買房者直接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外,如果使用按揭貸款,修訂后的《細則》規定了按揭款進入監管賬戶的時限,放貸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必須將按揭款打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增加首付款的,也要及時將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監管賬戶。 資金撥付申請時,開發企業提供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必須經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備案。 監管項目達到一定條件后,開發商可以從重點監管資金中申請撥付稅款,但申請撥付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監管重點資金總額的7.7%。 對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賣房的,沒收違法所得,還可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沒有按規定在銷售現場公示相關信息以及不按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預售資金撥付會被暫停。 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挪用預售款或不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資金撥付也會被暫停,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全市所有開發項目的商品房預售。同時,違法行為被公示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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