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祁門縣推進公務接待改革,探索形成了以“總量控制、全程監控、責任追究”為主要內容的公務接待紅線預警制度,從規定標準轉變為控制總量,從突擊檢查轉變為定期督查和提醒,從事后監督轉移到事前防范,從追究單位責任轉變為追究領導責任,從而在全縣構建起公務接待從儉、反對吃喝浪費的長效機制。
事前確定基數 實行總量控制
記者在祁門采訪了解到,自2001年來,該縣先后出臺《關于實行單位業務招待費總量控制的辦法》、《縣直單位招待費總量控制管理辦法》、《鄉鎮政府招待費總量控制管理辦法》,強化事前環節的總量控制,有效解決了隨意無約束接待等問題,使公務接待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一是核定指標。2001年初,祁門縣紀委以1998年至2000年招待費用的3年平均數為基數的基礎上削減20%至50%,核定出各單位當年招待費用指標,此后2009年又在此基數上削減10%。而從2009年至今,雖有物價上漲因素,但保持全縣公務接待費逐年不增。
二是正式下達。在完成指標核定的基礎上,2001初年縣紀委印發《關于下達各單位業務招待費控制指標的通知》,作為各鄉鎮各單位年度公務接待費用支出的控制標準。2001年以來的12年,該縣每年年初都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單位下達年度招待費指標,同時嚴格執行祁門縣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暫行辦法,推行“同城不吃請,下鄉不喝酒”、“黨政干部工作日禁止午餐飲酒”規定,要求公務招待報銷實行稅務發票、原始菜單和審批單“三單合一”。
三是全部覆蓋。為防止接待費用轉嫁,從2002年開始,祁門縣紀委將機關二級機構納入核算范圍;從2006年開始,將各鄉鎮政府納入核算范圍,實現了全縣范圍內的黨政機關、鄉鎮以及二級機構和站所總量控制全覆蓋,做到全縣“一盤棋”的統一管理。目前,各鄉鎮各單位均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制定了相應的公務招待細則,確保了不越基數、不超總量。
事中開展督查 實行全程預警
祁門縣縣紀委牽頭,組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參加,實行全年一檢查,半年一抽查,每季一公開,做到定期提醒,及時反饋檢查情況,強化事中環節的全程監控,有效解決了公款吃喝風氣蔓延等問題,做到隨時發現問題、隨時予以解決。
一是年度檢查。每次年初,下發《關于開展單位業務招待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由縣紀委、監察局牽頭制定對各鄉鎮各單位上一年度業務招待費執行情況檢查方案,并從縣財政、審計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公務招待費檢查組,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專項經費。2001年以來,每次年初都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鄉鎮各單位業務招待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共從縣紀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抽調100人(次)參與檢查工作。
二是半年抽查。每年年中選擇全縣三分之一單位的行政事業招待費支出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當年度未抽查的鄉鎮、單位順延至第二年或第三年抽查,做到三年內對全縣范圍內的黨政機關、鄉鎮以及二級機構和站所全部抽查一次。2001年以來,共組織10次年中抽查活動,抽查鄉鎮單位350個(次),做到了全縣范圍內的每個黨政機關、鄉鎮以及二級機構和站所均抽查3次。
三是季度公開。要求各鄉鎮各單位每季度將公務招待費支出情況按招待性質、招待地點、招待用途等方面納入政務公開內容,在鄉鎮、單位公開一次,接受干部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同時,要求各鄉鎮各單位將公務招待費支出情況在每年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通報。
事后獎懲分明 實行責任追究
按照祁門縣出臺的公務招待費超控制指標懲戒辦法,對鄉鎮、單位當年度公務招待費指標年終有結余的,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而對檢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公務招待費超過控制指標的鄉鎮、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對鄉鎮、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征收送溫暖基金,強化事后環節的責任追究,有效解決了違反不懲處和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
一是內部通報。對檢查和抽查中發現的公務招待費超過控制指標的鄉鎮、單位,在全縣范圍內進行內部通報,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整改時限。2001年以來,共發出內部通報6期,對58個(次)超支鄉鎮、單位進行了內部通報,整改落實各類問題32條,健全完善規章制度136個。
二是征收基金。向超支鄉鎮、單位下發《關于征收送溫暖基金的通知》,對超支部分按照“1+1”方式征收送溫暖基金,即按1∶1比例向鄉鎮、單位征收送溫暖基金,同時還要求鄉鎮、單位主要領導個人上繳超支部分的10%。其中,對連續兩年招待費超支,且超支幅度在30%以上的,第二年超支部分按1∶2征收送溫暖基金。2001年以來,共征收126個(次)鄉鎮、單位送溫暖基金30余萬元,有38名單位主要負責人被征收個人送溫暖基金1.68萬元,其中2002年當年即征收送溫暖資金達26萬元。
三是一票否決。對接待費用超出指標的鄉鎮、單位,直接取消所在鄉鎮、單位當年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機關效能、政風、行風“三位一體”評議優秀表彰資格,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連續兩年招待費超支,且超支幅度在30%以上的,對疏于管理、造成公款吃喝問題嚴重的鄉鎮、單位主要負責人,由縣紀委進行誡勉談話,并按照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要求,追究超標鄉鎮、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