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提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
專家認為,國企紅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將促進社保資金可持續目標的實現,更好應對老齡化挑戰。但具體操作上,未必會采用將紅利劃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辦法用于儲備,而更可能用于現實支付,以直接保障民生。也有專家認為,這部分資金將更多用來解決養老金缺口問題。
上繳紅利是國企“全民屬性”內在要求
《決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健全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征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專家認為,國有資本的全民屬性,應體現在能夠為公共利益做什么貢獻。此次,《決定》明確提出了劃撥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量化目標,將“公益性”列為衡量國企改革的重要指標,給出了一張“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改革時間表。
“社會保障基金是面向全民的,而國有企業性質是全民所有,提高國企上繳紅利比例,在理論上、邏輯上都符合全民所有制的內在要求。”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只有讓國有資本更多地為國家財政作貢獻、為國家社會保障作貢獻,才能更好地實現社保資金可持續目標,更好地使參保人員分享發展成果。
而在2020年國有資本收益上繳財政達到30%,被普遍認為是比較合理的水平。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所所長趙昌文介紹,目前,根據行業性質不同,一般競爭類央企的紅利上繳比例是10%,資源類央企上繳比例是15%,軍工科研類央企的上繳比例在5%。經國務院批準,從2012年起中國煙草總公司稅后利潤收取比例已提高至20%。
“平均國有企業的上繳財政比例大致是12%、13%左右,比例偏低,這次三中全會《決定》提到30%是不小的提升。”趙昌文表示,從國際上來看,雖然國外國有企業數量少,但是其平均分紅率在30%—50%左右,所以這次提出的國有資本上繳財政的比例提到30%是有依據的。另一方面,國有企業全民共享的屬性決定其應該把更多的比例交給公共財政,但這也的確會給國有企業帶來外部的壓力,因為上繳比例過高,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周轉,給企業帶來財務困難。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逐步提高上繳比例,既考慮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不會一下子加大國有企業的壓力,讓其做好準備。
充實社保資金籌備已久
以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觀點一直呼聲強烈。2012年,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李保民就曾透露,正在探索從國有產權里面劃出一部分進入社保基金。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黨組書記戴相龍也曾建議,按不低于20%比例劃撥全國社保基金。
目前,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規定必須將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轉由社保基金持有。戴相龍建議,劃撥國有資產可采取三種方式:一是完善現有國有企業上市將其股份或募集資金10%劃撥給全國社保基金的制度,并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這項管理辦法,上升為國務院的專項條例;二是將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上繳利潤,按不低于20%的比例劃撥全國社保基金;三是如有需要,將國家控股比例過高的中央企業(包括金融企業)部分股份劃撥全國社保基金。
此外,為實現社會養老保障收支長期平衡,如有需要,可將超過51%的國有股劃撥全國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會不參加具體管理,依法獲得投資收益。粗略統計,到2011年底,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和財政部、匯金公司投資的金融企業凈資產約15萬億元,其中上市公司中,國家控股超過51%以上的股份達2萬億元。
專家:上繳紅利更多用于現實支付
央企紅利最終將如何用于社保等民生領域需要一個過程。對此專家認為,未必會采用將紅利劃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辦法、做未來儲備,更可能用于現實支付。
“按照設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主要用于彌補今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社會保障需要。而從這次三中全會對于社會保障的表述看,應該指的是更大范疇的、用于社會保障的基金。”褚福靈認為,最終央企紅利不一定會被劃撥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用于未來儲備,更不一定被社保基金理事會用于投資。“社保理事會管轄的是儲備的資金,不用于現實支付。而社會保險基金、優撫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則都屬于大的范疇的社會保障基金,這也正是實際執行的部分。”
因此,褚福靈認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重點應該在支付,不在儲備,更不是要收集起來用于投資,只有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水平,使得廣義上的社會保障基金更有可持續性,確保人民享受到發展成果。
中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曹遠征也認為,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意味著國企上繳紅利將更多地投向養老領域,解決養老金缺口問題。
褚福靈認為,《決定》的意義,在于明確提出在社保征繳、財政補貼等現有資金籌措渠道外發展其他籌資渠道,使得社保基金有更大的抗風險能力,應該逐步的制度化,或者法制化。有專家建議,可以變現資產,充實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也可以通過增加財政撥款和發行社會保障特定國債,做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