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這是中央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確要求界定在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領域中央和地方的職責,有望打破過去金融監管主要以中央為主的局面。
過去金融監管以中央為主,但在金融監管和風險處置方面又要發揮地方責任,這次明確要求界定二者職責,即“該中央負責的中央負責好,該地方負責的地方負責好,不能像過去那樣,讓監管部門管機構,不管地方發展,只管風險不管地方服務,地方這邊只要發展,不管風險”。
兩級金融監管體系討論由來已久
關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邊界,早已不是新話題。原上海市金融辦主任方星海曾在2012年陸家嘴論壇上建議:“涉及公眾資金的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保險等,應由中央統一監管;私募性質的機構,可以考慮交由地方監管!
浙江省副省長朱從玖在溫州調研金融改革時也曾指出,對金融業的監管一直都是集權式、中央統管的,現在就是慢慢要求地方有一定的監管職責,這符合實際要求。但地方監管切忌簡單化,要認真關注中央監管部門和一行三會改革的動向。地方金融監管工作要符合潮流,符合全國對監管改革的趨勢。在符合大趨勢的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還應該“接地氣”,要有自己的訴求,讓每個金融機構根據當地特定經濟特征、金融生態來執行國家層面的法律。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說,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否可以借鑒美國的雙線、多頭監管體制值得討論。他說:“中國各地金融發展的差異性比較強,跟地方政府的關聯度比較高,地方政府對他們的情況更熟悉一些。萬一地方出現金融隱患的時候,由于地方政府要承擔地方金融穩定的職責,所以地方政府通常更著急。”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既然地方政府承擔處置責任,相應的也應該把監管的權利交給地方。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于此事的看法則更加積極。他認為,如何確定中央管還是地方管的標準應該是“誰受益、誰主辦、誰監管、誰承擔后果”,發揮所謂的屬地靈敏優勢。這其中,最重要的是權責對等!皺嘭煂Φ戎螅@會是一個激勵相容的體制。而不會是我在當地建立的金融機構越多,對我好處就越多。因為出了問題之后,也都是你的事兒。”但他同時也強調,要達到這種激勵相容的結果,還需要解決好監督機制,防止行政力量“一家獨大”。
地方適合管什么?
郭田勇認為,地方的監管權力就是提高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所以適合在地方監管的機構應該是地域色彩很明顯的。他認為,各個地方差異性比較大,需要因地制宜,所以業務監管上針對性要強。
在魯政委看來,如果要從監管對象的角度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監管責任的話,由地方監管的最有可能的對象是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PE、VC、對沖基金等。
除了上述的傳統行業之外,郭田勇認為像互聯網金融這樣帶有區域性色彩較強的一些網上融資行為,現在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監管上的認識!暗胤秸诒O管上,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模式到底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也是值得討論的。”
銀行業的監管一直在銀監會手中,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小型銀行的出現,包括在探索之中的民營銀行,他們的監管權是否也要移交給地方政府?
郭田勇認為:“現在要發展中小型金融機構,特別是小型的社區銀行,它可能只在某一個城市的社區里面,或者某一個縣里面經營,這塊監管能不能放到地方去,是可以討論的。”
一位城商行的高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很多城商行是不允許跨區經營的,對于在一個區域內經營的銀行來說,當地政府對它的了解是最深的。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對于城商行的控制仍然較強,讓地方政府來分擔一些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有一定道理。
對于民營銀行來說,一開始設立的基本要求就是“自擔風險”,而隨后地方政府又成為當地民營銀行設立條件及風險處置制度的設計者。為此,有觀點認為,對民營銀行來說,地方政府必然要承擔起監管和風險兜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