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這是該法頒布近20年來的首次大修。據了解,該次修法主要從四方面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如強化經營者義務、規范網絡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加大了懲罰性賠償力度等。
此次修法賦予消費者網購“后悔權”,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等方式購買產品可“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新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并規定除另有約定外,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在強化經營者義務方面,“舉證責任倒置”成為此次修法的亮點。新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還進一步加強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其中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在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方面取得明顯進展。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明確將消費者協會定位為“社會組織”,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協履行職責應當給予必要的經費等支持,還進一步明確消協在消費公益訴訟方面的主體地位。
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于2014年3月15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