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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忠奎拿著已經發黃的油印存單,沒想到銀行的承諾竟成黃粱一夢。徐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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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前,湖北丹江口的盛忠奎夫妻在銀行辦理了一張定期保值儲蓄存單,沒想到兌現時,銀行才告知這張存單失效,存單上寫明的22萬元收益到頭來只剩下8400元。盛忠奎夫妻不明白,最值得信賴的銀行存單為何變成了“廢紙”,朝令夕改?自己24年來的損失到底該由誰買單?
儲戶質疑:
24年期保值存單到期只兌8400元
盛忠奎是丹江口市公安局退休職工。他回憶,1989年9月21日,妻子陳詠梅路過建設銀行丹江口市支行迎賓路分理處時,得知有一份定期保值儲蓄業務,24年后收益相當于本金的110倍,便將準備買商鋪的2000元存進銀行,以自己和兒子的名義辦理了兩張定期存單。
存單上寫明,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合計一張11萬元,兩張共22萬元;存款利率、保值貼補率無論怎樣調整,到期銀行憑此據定額支付;此存單可掛失、不能提前支取。
銀行存單上的承諾是盛忠奎夫妻的定心丸,這24年來他們從未懷疑到了2013年9月21日是否能夠從銀行取回約定的22萬元。存款到期的第二天,盛忠奎帶著兩張已經發黃的油印存單去銀行,當年的迎賓路分理處已不見蹤影。在建行丹江口支行,一位魏姓負責人卻告訴他,這兩張存單早已經失效,只能兌現8400元。
盛忠奎說,“當時我都氣蒙了,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22萬元怎么就只有8400元了,這是怎么算出來的?24年前,2000元是我整整兩年的工資,在丹江口城區能買個十幾平方米的商鋪,現在類似的商鋪要賣二三十萬元,8400元還不夠買1平方米的。”
建行丹江口支行對盛忠奎的“解釋”是出示了人民銀行叫停該業務的兩份通知,包括1989年9月18日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的傳真電報。人民銀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轉發了這個通知,要求銀行停辦“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額為11萬元”的保值儲蓄業務。
盛忠奎說:“為何人民銀行叫停了保值儲蓄業務,建行還在繼續辦理?當初沒有人通知我這份存單失效,如果知道,我可以取出來做其他投資,不至于過了24年只剩下8400元,我的損失誰來賠償?”
銀行回應:
已盡告知義務并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儲戶權益
建行湖北分行介紹,叫停保值儲蓄業務的文件相關內容,當時通過電視、張貼公告等方式對包括儲戶在內的社會公眾進行了告知,要求相關儲戶盡快到銀行進行支取。公告發布后,大多數儲戶辦理了支取手續。“雖以公告形式盡到告知義務,但由于受當時存款未實行實名制,也沒有儲戶聯系方式等條件所限,我行無法逐一與儲戶取得聯系,致使少數儲戶未能前來辦理支取手續。”
建行湖北分行表示,建行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儲戶權益,對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儲蓄存款”,在國家利率政策允許的范圍內,該行采取了按期間內最高檔次利率分段計息的原則計付利息,具體計算辦法:在1993年3月1日《儲蓄管理條例》施行以前,以最長存款期限8年期利率(×%年)進行計息;在1993年3月1日停辦8年期定期存款業務后,以最長存款期限5年期利率(×%年)進行計息。
上述24年期存款總計按照“8年+3×5年+1年”的存款期限組合來分段計息;同時,各階段的本息合計按照自動轉存方式,轉存到下一個存款周期。照此計算,盛忠奎最終本息一共可得10596.24元。
盛忠奎說,不能接受建行的解決辦法,“當初再三要求給一個計算的依據,銀行說支取了才給算,F在又算出來1萬多元,可見他們根本就是自己說了算。銀行是服務企業,兌現不了存單,公告不等于已經通知到人,太衙門作風,太強勢了,不應該由我給銀行的內部問題買單。”
專家:
行業主管部門的通知能否讓銀行免責?
其實,盛忠奎的遭遇并非個案。一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上世紀80年代末,金融法規不健全,很多國有銀行都在高息攬儲。當時1年期存款利息11.34%,8年期存款利息17.64%,但實際上不少銀行都在貼水,就比如建行這款24年期的保值儲蓄產品,年化利率高達21.6%。
據盛忠奎介紹,在與建行丹江口支行交涉過程中發現,與自己類似的情況在丹江口一地就有近70戶。湖北黃石一名金先生說,他1989年曾經在當地建行辦理過這個24年保值儲蓄業務,但當年就接到通知說存單無效。河南新野縣農業銀行近日也出現類似糾紛,一位儲戶100元存24年,預期收益1.1萬余元,到期只能兌付400多元。
目前,銀行業內人士也對此事存在爭議。一名地方農商行高管說,預期22萬元收益的存單發生在央行下發通知之后,屬于非法合同,法律不應予以保護。在央行下發通知后,還銷售這種存單,說明銀行內控不嚴,有關責任人違規操作,銀行應倒查追責。
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存單相當于合同,既然已經固定了22萬元的未來收益,銀行就應該履行約定。
面對這一涉及面不小的事件,法律專家建議,處理此類事件要慎之又慎。銀行機構有其特殊性,事件也發生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之下,在銀行與儲戶之間,應厘清責任,避免像許霆案一樣,銀行“贏了官司卻輸了口碑”。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昆認為,人民銀行是行業主管部門,當年的通知最多只能算部門規章,以此來否決合同效力,是法律不允許的。況且,銀行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過失,未盡到告知義務,即使不能完全按存單要求支付,也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給儲戶賠償一定的損失。
羅昆建議,本著充分保護儲戶利益,尊重現行法律,維護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原則,相關監管部門應及時介入,拿出指導性的意見,由銀行和儲戶協商,妥善解決問題。
記者了解到,盛忠奎已準備通過司法程序追回損失。“我當年抱著對國有銀行的信任辦了這筆業務,等了24年,卻等到這么一個結果。我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要一個公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