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作為全國最早一批試水專門審判環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環保庭成立近五年,一直處于尷尬位置,自成立以來就被賦予為環保提供司法保障的期待,卻一直面臨“案子少”的現狀。而此種情況,是全國130多家環保法庭的共同處境,一邊是“到處都有污染”,一邊卻“乏案可審”。
有關資料顯示,1996年以來,我國環境群體性事件年均增長29%。2005年以來,環保部直接處置的環境污染事件共927起。其中,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72起,而真正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這讓人不免對這個原本應該抵抗污染的最后一道法律壁壘心生失望。
那么,“看上去很美”的環保法庭何以無案可審、門庭冷落?究其原因,由于沒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目前絕大多數環境糾紛無法進入法院,糾紛各方容易選擇其他替代性途徑來解決問題。
個人訴訟成本高,比如一個檢測報告可能需要花費幾十萬元,一般人可能根本無法承受。即使個人有能力打環保官司,法院可能會以環境污染不直接損害私人利益,個人不是環境訴訟的主體為由拒絕受理。
環保公益訴訟立案難。個人沒能力打環保官司,可以委托有關部門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但公益訴訟也面臨著訴訟費用高、法律法規偏軟、行政處罰額度低、受地方保護主義掣肘等難題。環保組織雖多,但做維權訴訟的卻少。
環境是一種特殊的公共利益,環境公益訴訟的利益也歸于全社會共享。只有多措并舉,運用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才能更有力地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增加不法企業的違法成本,降低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門檻勢在必行。因此,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必須是多元化的。
要明確凡受到環境污染影響的個人和組織皆可提起普通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且這類訴訟可具有一定公益性。國家部門有權代表國家利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經合法登記的環保組織包括民間組織,也應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確立多元化的環境公益訴訟機制遠比單一的機制更具有實效性,不僅可以彌補僅由半官方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的局限性和不足,還可以促進民主政治的進步。
應該說,中國現行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尚需在制度設計、可操作性和相關法律的司法解釋等多個方面予以完善。從根本上賦予和保障公民以及民間公益組織在無論是普通環境侵權訴訟,還是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訴訟主體資格,目前亟須的是立法層面的突破,這也是化解環保法庭“無案可審”尷尬不可回避的問題。
因此,立法機關破除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畏難、畏懼心理,已經迫在眉睫。法律界人士表示,環保訴訟主體僅限于一家,具有較大局限性,不僅會扼殺公民參與公益訴訟的熱情,還可能阻礙環保公益訴訟的發展。只有提倡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多元化,才能讓環保理念深植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