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10月發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下稱《銷售辦法》),在推動基金銷售機構多元化、專業化發展上發揮了積極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銷售機構涵蓋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銷售機構等四種類型機構,已有190家機構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在《銷售辦法》實施以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數量從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則從沒有發展到了現在的19家。新的基金銷售機構類型的出現,帶來了新的基金銷售業務模式和理念,促進了基金銷售機構間的差異化競爭,為行業的發展增添了活力。 該負責人表示,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原先《銷售辦法》中的部分規定相對滯后,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行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及時調整;同時,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實施,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行政許可事項將下放至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等,也對《銷售辦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鑒于此,監管部門進行充分研究,堅持“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基本思路,通過對監管政策的調整,為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具體修改思路在修改說明中作了詳細闡述。 此外,該負責人就此次《銷售辦法》修訂實施后的監管工作安排也做了相應介紹。一是明確和細化“重大”行政處罰的評判標準。首先依據做出處罰部門的區分評判標準來執行;其次,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準對其性質進行區分的,由申請主體提請相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最后,若做出處罰部門既無明確標準又不做出書面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是否屬于“重大”處罰做出判斷說明。二是推行資金監督機制,確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安全。在證監會的推動下,基金銷售資金監管已建立了三級監督體系,即監督銀行負責事中逐筆監督、中登公司負責事后總額對賬、監管部門負責事后錯賬督查。三級監督體系的建立完善和發揮作用,將可以有效的杜絕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挪用、侵占等違規行為的發生,有力的保護投資者權益。三是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系統,防止非法銷售和銷售誤導。隨著基金銷售業務向更多機構和人員放開,防止非法銷售和銷售誤導將成為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共同關注的重點。監管部門將建設投資者權益保護系統,對銷售機構的資質、人員、賬戶等信息進行公示,充分發揮投資人和社會的廣泛監督作用,增強投資人的信息甄別和自我保護能力。四是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基金銷售監管工作的電子化。證監會已于2011年投入使用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電子化報送系統,實現了基金銷售機構資格申請材料的在線報送和更新,提高了報送效率,降低了成本投入;同時,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的審核依據、標準等進行了梳理,對審核工作流程進行電子化改造,實現了審核工作的在線操作和電子化留痕。此外,為適應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載體形式從紙質向電子轉變的趨勢,證監會將開發建設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電子化報備系統,基金管理公司及銷售機構將可以通過在線報送的形式實現備案。五是進一步加強監管,提高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通過探索,證監會與派出機構、行業協會等之間形成了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協同監管的基金銷售監管體系,堅持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并重,努力提高對基金銷售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打擊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從2008年開始,證監會對全國的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實施了1400余次現場檢查,通過持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了一些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證監會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最近三年,對29家機構采取了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有力的推動了基金銷售業務的規范發展。在做好現場檢查工作的同時,監管部門還將進一步加強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增強對基金銷售交易和資金數據的采集、整理、分析和監督能力,實現及時高效的非現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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