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爆料優卡丹“對嬰幼兒肝腎功能造成損害”,消息一出引起輿論熱潮,而此前接受代言優卡丹產品的宋丹丹也“難辭其咎”。針對“代言門”這一事件,宋丹丹及時在新浪微博上向公眾道歉,并發誓不再接受任何藥品的廣告代言。
宋老師還算是個“好同志”,畢竟她覺得自己背負過良心債,甚至還發誓“不再接受任何藥品的廣告代言”。而很多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他們要么就是一言不吭,要么輕飄飄表示一聲“對不起”,再無下文。但是,實際上,倘若宋老師也像某些名人一樣,連個歉都不道,她也沒有什么法律風險。現行的《廣告法》將虛假廣告承擔責任的主體規定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這就意味著,名人在代言虛假廣告中,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這在國外一些國家是說不過去的。名人代言各類廣告,獲取了豐厚的回報,當然不可能對虛假廣告置之度外,因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沒有名人只享受豐厚回報卻對虛假廣告不負責任的道理。例如在美國,《廣告管理條例》規定,凡是證言性質的廣告,內容必須有真人真事為證,即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或服務的證人,無論名人還是專家或者普通人,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影星雪兒被證實為沒有使用過的美容品代言,就被處以50萬美元的罰款。在韓國,有專門的廣告自律審議機構專門對韓國的電視廣告進行預審,所有的電視和廣播電臺的廣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須經過該機構的審查,并對其進行評估。而法國對廣告更是嚴格規定限制,法國電視主持人吉爾貝由于為一種戒指做虛假廣告竟然被判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2010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甚至稱“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不過,這個修訂稿仍然是難產。希望《廣告法》修訂稿盡快通過,希望有關規范名人代言廣告的法律盡快完善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