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操樂龍7日上午向證監會舉報上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認為萬得方面在向同花順發起訴訟過程中涉嫌內幕交易。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規則》15日內信訪工作機構將對舉報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回復。
針對此舉報,萬得7日向中國證券報發來聲明稱,根據相關規定,萬得并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對此,業內專家表示,此次實名舉報或為扭轉同花順目前輿論被動的局面。
籌備訴訟+出清股票
該舉報緣起于萬得對同花順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訴訟。2012年11月22日,萬得公司召開新聞發布會,其高管人員向媒體通報稱,公司已在此前一日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同花順公司侵犯著作權,要求同花順公司賠償9920萬元。
本報此前曾報道,在萬得對同花順發起訴訟前,坊間早有這方面傳言。而作為同花順曾經的股東,萬得也悄然在正式訴訟前對其關聯公司持有的同花順股份進行了清倉處理。
早在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萬得關聯公司上海萬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萬得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開始買賣同花順公司股票。其中,萬得投資公司和南京萬得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分別增持同花順股票至69.41萬股和66萬股,合計135.41萬股。萬得方面的合計持股僅次于同花順的發起人股東。
在隨后的2012年8月底,市場上開始有萬得公司將起訴同花順的傳聞,同花順受此消息影響跌停,其后更是走上了漫漫熊途。對比同花順2012年中報和三季報數據,萬得投資公司和南京萬得公司在當年第三季度將其合計持有的135.41萬股同花順悉數賣出。
萬得高管人員曾對媒體表示,公司為籌備對同花順的訴訟其取證時間歷時一年半的時間,并承認在此期間持有并最終出清同花順股票。
涉內幕交易規避損失
據此,舉報人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俊、操樂龍認為:萬得公司及其高管人員涉嫌泄露內幕信息,萬得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涉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規避損失。
根據《證券法》以及證監會《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的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是內幕信息;重大訴訟屬于內幕信息范疇。而萬得公司針對同花順公司的主營產品提出侵權訴訟,索賠近億元。而同花順公司2012年1至9月凈利潤僅為1600萬元,此項訴訟必然會對同花順公司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該訴訟屬于重大訴訟,相關信息應屬于內幕信息范疇。
而根據《內幕交易認定指引》的規定,從內幕信息開始形成之日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的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為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就萬得公司訴訟同花順一案而言,自“一年半”之前其籌劃此項訴訟起,內幕信息開始形成,直到該信息公開前,屬于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根據證監會《內幕交易認定指引》之規定,萬得公司作為訴訟事項的直接當事方,屬于相關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任何機構和個人泄露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處罰”之規定,基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萬得公司在該信息依法公開前也不得擅自泄露該內幕信息。另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和《內幕交易認定指引》第十二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相形之下,2012年11月22日,在同花順公司沒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訴訟事項尚未確定而無法發布相關公告的情況下,萬得公司自行召開新聞發布會,其高管人員向媒體通報訴訟事項,其行為已涉嫌構成違法泄露內幕信息。
此外,萬得對外宣稱,其花費一年半的時間籌備對同花順的訴訟事宜。這意味著訴訟籌備貫穿其關聯公司對同花順股票的整個買賣過程。舉報人認為,萬得之關聯公司等在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同花順公司股票的行為,涉嫌構成內幕交易。
萬得投資公司和南京萬得公司在2012年6月30日持股總數為135.41萬股,到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減持,粗略計算,依靠著對關聯公司訴訟進展的了解,兩家公司合計規避同花順股價下跌損失金額高達960萬元左右。根據《內幕交易認定指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獲得的收益或規避的損失,均屬于違法所得。
舉報或為施加壓力
對于萬得披露訴訟信息是否違反相關法律,之前業內早有爭論。針對此舉報,萬得7日向中國證券報發來聲明稱,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和《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第六條規定,萬得并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萬得表示,公司起訴同花順的唯一目的就是維權。與持股公司之間存在爭議而起訴公司是小股東的天然權利。公司公布起訴的時間是在正式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之后,符合客觀事實。作為原告,向公眾說明起訴的事實,屬于正當信息披露。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萬得及子公司南京萬得彼時持股同花順的比例未到5%,不符合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其它情形,應不屬于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萬得拋售同花順股票是在2012年第三季度,而起訴及召開新聞發布會是在2012年11月底,兩者時間間隔長。所謂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長達一年半的說法也缺乏一定依據,因為目前難以有證據表明萬得在一年半前就開始籌劃該項訴訟。
他認為,只要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行使合法權利,公開相關的訴訟也不違反法律。而舉報的動機,或是扭轉同花順目前在輿論上的被動局面。
公告顯示,同花順曾于去年年底表示欲將此案移師杭州審理,但截至目前此事并無下文。而根據法院信息,該案將于本月31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