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聯(lián)合維權"削蘋果"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亟待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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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作者:郭宇靖 任峰 涂銘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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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維權聯(lián)盟起訴蘋果公司侵權案日前在京首次開庭,8位作家索賠額超過1000萬元。專家指出,相比國外的天價賠償,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面臨舉證難、立案難等問題,賠償標準也停留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guī)則修訂,保護創(chuàng)作者合法權益。 蘋果被指采用拖延策略 中國作家維權聯(lián)盟訴蘋果應用程序商店侵犯著作權案1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此次開庭的案件涉及慕容雪村、李承鵬、何馬等8位知名作家34部作品,索賠額達1000萬余元。 據作家維權聯(lián)盟的代理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王國華律師表示,面對起訴,蘋果公司的策略是能拖就拖。 開庭前蘋果公司提出因涉及商業(yè)秘密,請求不公開開庭審理,被法院駁回。在庭審中,蘋果又稱其不應是本案的適合被告,請求法院將本案涉案作品應用程序的開發(fā)者和蘋果應用商店的運營公司某盧森堡公司追加為被告,以便查清案情。 對于停止侵權及刪除侵權作品的訴求,蘋果公司認為已對相關作品進行了刪除,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承擔賠償等相關責任。 但王國華表示,部分盜版程序目前還能在應用商店找到,且下載量成倍增長,這會蠶食合法書籍的銷售。 千字千元賠償標準仍低 這起跨國官司源自去年7月,韓寒、慕容雪村、南派三叔、麥家等20多位作家發(fā)現自己的作品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被蘋果應用程序商店擺上“貨架”出售。作家組成維權聯(lián)盟采取集體訴訟的形式,就蘋果公司涉嫌盜版侵權提起訴訟。 一位作家對記者表示,他的一部成名作創(chuàng)作歷時多年,而幾乎在一夜之間,這部作品的盜版程序就堂而皇之地出現在蘋果應用商店里。蘋果作為全球知名品牌公司帶頭這樣做,無疑助長了盜版之風。 對于1000萬余元的賠償要求,王國華稱,這是按照侵權作品每千字稿酬1000元計算的,也是考慮到當前立法的實際情況。這些作家中,很多人目前的稿酬每千字已達到3000元至4000元,甚至更高,因此這樣數額的賠償,遠不足以彌補蘋果公司對中國作家造成的損失。 知識產權領域專家、都城律師事務所主任桑圣元表示,從理念上看,國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懲罰性賠償,只要侵權就要支付高額賠償金,遠遠超過實際損失。而國內只是對損失進行補償,到目前國內還沒有出現一起天價賠償。王國華說,除此以外,目前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賠償判決標準主要依據國家版權局的稿酬規(guī)定,而這個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制定的標準最高僅為每千字100元,即使按照司法實踐,目前賠償最高也只有每千字500元,遠遠不符合當前市場現狀。 知識產權保護應“補課” 記者試圖聯(lián)系蘋果公司,截至發(fā)稿時,蘋果公司仍未對此做出任何回應。 王國華和桑圣元兩位知識產權律師都認為,目前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難度比較大,取證和立案都比較困難。隨著全球經濟聯(lián)系日益緊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會增加,所以應補強這個弱項。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比較晚,法律法規(guī)相對來說并不完善,多是一些粗線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不夠細致。 專家表示,與境外相同情況形成反差的是,外國公司在中國打官司會依據中國的相關法律,而當前的賠償標準造成了一些外國公司在中國的侵權成本非常低。 王國華說,現今我國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處力度不夠。根據我國專利法和版權法相關規(guī)定,版權侵權賠償一般最高為50萬元,而專利侵權一般上限在100萬元。王國華建議目前司法確定賠償取證證據材料應該適當做出寬松認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認為,在一些發(fā)達國家,他們的舞劇、歌劇,包括電影,一旦上載到互聯(lián)網上,構成嚴重侵權,打官司賠償金額往往十分驚人,甚至讓侵權者傾家蕩產。反觀國內,很多劇目、作品在網上都能找到,F在網絡越來越強,這種狀況發(fā)展下去危害非常大。有關部門很有必要建立相關機制和強有力的法規(guī)來制止這種混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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