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距離上報國務院法制辦的最后期限還有將近3個月,但住建部已經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稿的起草工作,購置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須和政府“按份”共有產權,這意味著購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間將被基本清除。
近年來,圍繞“共有產權房”社會各界曾展開過數次爭辯,贊同聲大于反對聲。確實,共有產權有諸多值得肯定的政策優勢:政府可以通過“合股購房”擁有部分房屋產權,來抑制富人投機炒房、轉租套利;共有產權保障房,既可讓政府產生社會效益,也能產生經濟效益,從而會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更為重要的是,“共有產權房”也能舒緩公眾對保障房的不滿情緒!
共有產權保障房屬于舶來品,運作成功者非英國莫屬。比如,英國購房者享有的產權,可以在25%~75%之間自主確定比例;還有,購房者獲得完全產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但在購得完全產權之前,政府會向購房者收取共有產權部分的租金;此外,在政府撥付一定啟動款項后,由住房協會按照基金的形式來運作,從而保證這一筆賬始終是清楚的,也保證了基金的保值增值!
表面上看,英國保障房推行成功在于共有產權,實則不然,保障房不在于是否給多少產權,關鍵在于制度設計中確保保障性住房的及時退出機制,而將住房交給后來的弱勢群體,從而形成一個良性的內循環機制。無論在英國、德國、新加坡,還是香港地區,在保障退出機制中都有著嚴格的法律懲治規定。譬如,在香港,如果發現有公共住房申請造假行為,申請者不僅會被取消資格,還會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質性的追究與懲罰機制,加大了申請者的違法違規成本,使其不敢輕易以身試法!
更需注意的是,共有產權保障房會損害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倘若地方政府把劃撥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政策優惠,換算成“股份”入股共有產權保障房,難免與現有經濟適用房政策宗旨相悖;購買保障房共有產權的低收入群體,本來就沒有購買能力,但制度安排強迫這些人掏錢購買,不僅增加了弱勢群體的經濟負擔,讓政府轉嫁了原本應承擔的責任,也會讓保障房失去了保障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