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對外開放,落實第四次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成果,證監會擬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的規則把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上限從33%提高至49%,并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經營年限從5年縮短至2年。 此外,為在《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框架下積極穩妥推進證券公司對港澳臺地區開放,這次修訂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滿足一定年限和相關條件后,可申請擴大業務范圍,如一定區域內的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按照規定,一家券商申請擴大業務范圍,一次申請不得超過兩項。 根據2012年5月3日至4日召開的第四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達成的成果,我國承諾“允許外國投資者在合資證券公司中持有不超過49%的股份”“允許合資證券公司在持續經營滿兩年以上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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