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熔盛重工案最終以熔盛重工“爽約”告終,8月18日與20日,全柴動力連發兩公告: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證監會申請撤回“向全柴動力除全柴集團之外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股份的要約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全柴動力因媒體報道需澄清停牌。
在熔盛重工明確中止收購全柴動力后,除興業全球、寧波寧電等機構已經準備委托律師以涉嫌虛假陳述、違約等案由起訴熔盛重工外,一些個人投資者也在尋求通過信訪等方式維權。最新消息是證監會已經正式受理熔盛重工涉嫌虛假陳述的調查,并表示將在60日內給出調查結論。
作為A股首例要約收購中途爽約案,盡管有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熔盛重工自身經營出現困難等客觀原因,考慮到市場誠信建設和“此風不可長”,如果不出意外,行業監管機構和行業自律機構方面將很快就熔盛重工是否涉嫌虛假陳述、違約給出答案,但司法上的證券民事賠償之訴,則尚存處罰前置等諸多體制要素障礙,要真正執行到位還需時間和有關方面依法從嚴管束市場的決心。
根據《證券法》第214條,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從該法條規定看,并不能直接認定熔盛重工的上述中止收購行為存在虛假陳述或其他依法可以處罰的行為,譬如《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行為,要認定熔盛重工存在法律過錯,還必須由監管部門結合全柴動力與該次收購相關的歷次信息披露行為,及其實務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故意延緩收購或規避法律義務的行為,并結合《證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作出有約束力的法律判斷。
從熔盛重工收購全柴動力的整個披露過程和其披露的事項看,其的確存在很多涉嫌虛假陳述和故意延緩收購損害投資者的失信行為的疑點,譬如在2011年8月取得國務院國資委和商務部反壟斷局的要約收購批復文件后,沒有及時向證監會呈報包括上述資料在內的進一步補充資料,公告時間節點被指出現股價異動等。不過所有這些都需要監管部門尤其是中國證監部門,根據調查作出結論。
聯系到當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即將全面實施為契機,完善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的法律基礎,全方位強化“提高失信成本和代價”為中心的對資本市場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約束機制,公眾有理由相信,證券監管部門會給全柴動力所有投資者一個公正、合理的調查結論,進而為投資者的進一步維權譬如展開大規模的民事賠償之訴掃平道路。
事實上,考慮到A股市場“誠信立市”的現實需要,以及A股市場盡管已經市場化色彩漸濃但行政監管仍占重要地位的國情,目前類似熔盛重工中止要約收購的做法,除非其背后有更深層次的合理原因,否則為避免出現其他公司大規模復制其終止或中止要約收購的“熔盛重工模式”,熔盛重工這種爽約收購的模式是不可接受的。在證券監管流程上也是不應該被允許的,今后必須在制度上果斷予以直接制止,或提供制度性的監管約束。譬如,監管部門今后應完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強化上市公司收購監管約束,對于此類要約收購案件,除非有合理的中止或終止收購原因,且對受損投資者已作出合理的補償安排,否則證監部門應通過駁回申請撤回資料的申請或要求其提供投資者補償方案等審核措施,來維護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