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推行采購官制度,使采購人員更加專業化和職業化。前不久,《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提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議“三審”,并有望獲得通過,促使政府采購更加“陽光化”。 深圳現行的政府集中采購是將所有的采購項目分配至集中采購機構,由集中采購機構自行組織采購或者轉委托部分采購項目給社會代理機構。 為了使政府采購更加“陽光化”,《修訂草案修改稿》將集中采購目錄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和調整,并取消了轉委托。一方面,明確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自行采購相結合的原則,以集中采購為主,自行采購為輔。實行集中采購的,應當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集中采購的范圍是指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實施的采購。另一方面,確定以集中采購目錄為分界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采購人按照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但其中保密、應急以及重大采購項目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參照條例規定自行采購。同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采購預算、規模等因素每年制定深圳市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并經深圳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修訂草案修改稿》還提出推行采購官制度,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實行專業化和職業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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