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曾發生多起有關慈善組織的丑聞或新聞事件,促使該國對《慈善法令》進行修改:借鑒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建立慈善理事會,委任一名全職慈善總監,加大監管力度,加強信息公開,同時為防范慈善丑聞發生,對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做出原則性指導,以保障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
信息披露要求嚴格按上市公司執行
依據《慈善法令》,保證公眾捐出的善款不被濫用挪用
新加坡慈善機構監管主要依據《慈善法令》。該法令覆蓋了慈善團體的注冊行為、募捐活動以及賬務制度,規定慈善總監為總體負責慈善事務的專員,列明其工作目標和一般職能。慈善總監隸屬于社會發展、青年及體育部,有多名助手,他們來自不同領域,如社會服務、健康管理、教育、藝術、社區、體育等。《慈善法令》也對這些助手的任命作出規定。
慈善總監辦公室還不定期針對一些最新情況發布各種指引,如2011年7月發布的《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的指導》、2011年6月經過公眾咨詢之后定稿并發布的《慈善行業會計準則》以及隨后發布的對其進行細則解讀的指引。
根據慈善總監辦公室的說法,慈善機構監管的基本原則是保證公眾捐出的善款不被濫用挪用,不辜負公眾信任,同時也是為了保持慈善機構的公信力。
為防止出現財務漏洞,慈善機構監管也借鑒一般公司治理的做法。慈善總監告訴記者,新加坡慈善機構需要遵守一系列規定,包括籌款時向捐款人說明籌款的目的,保證實際用途與此相符,并做好記錄備查。對于那些公益性非營利組織來說,公眾對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亞于對上市公司的要求。
新加坡本地慈善機構“慈援”組織國際項目助理總監賈法爾·邁丁說,慈善機構每年要向慈善總監提交賬目或報表,必須符合年度財務報告標準,包括年度收入、財務數據和經過審計師審核的賬目。監管機構也鼓勵慈善機構通過網站等途徑向公眾公開其主要財務數據,以便公眾可以更好地對其公信力作出評估。慈善機構的報告必須符合財務報告的準則。
根據新加坡法規規定,即使使用第三方公司進行募捐活動,也必須向捐款人公開相關信息。此外,募捐的費用不得超過每年籌款額的30%。對于委托第三方籌款的做法,《慈善行業治理準則》明確表示,非萬不得已不予鼓勵。
慈善總監表示,根據規定,慈善機構募捐時一般要明確設定目標額度。如果募捐所得超出目標,可以用于符合其慈善宗旨的活動,但必須向捐款人說明。
自2006年至2010年,新加坡當局委托專人進行了247項慈善機構監管審查,慈善總監不斷到各個慈善機構做實地考察,宣揚良好的監管范例,了解慈善機構的活動及其所面臨的問題。另外,為了確保公眾對公益機構的信心,慈善總監推出全新的手機簡訊服務。公眾只要發送短信,就可查知所捐助的慈善機構是否獲得籌款準證。
據新加坡慈善總監公布的數據,新加坡在去年底有542個公益機構,去年企業和個人慈善捐款總計7.8億新元(約合40.9億元人民幣),其中65%是企業捐款,35%是個人捐款。
要求慈善機構與商業活動分離
為防范慈善丑聞不鼓勵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新加坡曾發生多起有關慈善組織的丑聞或新聞事件,其中發生在2005年的全國腎臟基金會奢靡丑聞影響較大,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并最終迫使董事會集體辭職,行政總裁杜萊等多人受審,杜萊被判刑入獄,多人被宣布個人破產。
這一事件迫使新加坡修改《慈善法令》,增加懲戒措施。盡管如此,2010年新加坡城市豐收教會仍因財務管理混亂,涉嫌濫用公款而遭調查,10多名高管涉案。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監管與財務報告中心主任藍璐璐認為,這些丑聞凸顯了“利益沖突”的問題,“很多人以為,只要不是在慈善團體領取薪水的職員,即使其擁有的公司成為所屬慈善團體的供應商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構成利益沖突的是相關人士在團體里的身份和職務,不一定是金錢問題”。
新加坡慈善總監辦公室今年7月發布《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的指導》,對于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做出了原則性指導:一是慈善機構主要宗旨是為了從事慈善事業,若非必要,不鼓勵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即使從事經營活動,最好也是提供托兒所、醫療服務等關乎公共福祉的活動;二是如果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則需成立一個子公司進行運營,避免慈善機構直接參與商業經營活動,這是由于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容易導致濫用公眾信任牟利;三是慈善機構從事商業活動不得使風險敞口過大,因此要在確保商業活動不會導致慈善組織蒙受巨大損失風險的前提下才可。
新加坡國立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何耀基認為,對于慈善團體的商業活動,政府的職責是制定良好的監管框架,其中最主要的原則之一是要使商業活動與作為其母體的慈善機構分離運行,并且對商業活動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