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土資源報原總編輯、巡視員劉允洲涉嫌受賄200多萬元,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接受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允洲有期徒刑13年。
上午10時20分許,已64歲的劉允洲被法警帶入法庭。走向被告席時,劉的家屬向他招手。劉曾任中國土地報社社長、國家土地管理局宣傳中心主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社長、總編輯、巡視員。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劉允洲利用擔任中國土地報社社長兼國家土地管理局宣傳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接受新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某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上海地產項目,并獲得國家土地管理局對該項目示范小區的命名提供幫助。為此,劉允洲收受吳某給予的住房一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59萬余元,后劉支付房款人民幣12.8萬余元。
2003年至2004年5月間,劉允洲利用擔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總編輯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時代東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資拍攝影視劇提供幫助。為此,劉允洲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周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2007年間,劉允洲利用擔任中國國土資源報社巡視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王某職務上的行為,為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圓明新園項目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審批提供幫助。為此,劉允洲收受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共創共有共富共享委員會主席徐某給予180萬元。
法院認為,劉允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劉允洲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部分贓物已被追繳,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以劉允洲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你一定要堅強啊”,劉允洲的家屬在聽到判決結果后對劉說。面對記者采訪,劉允洲表示“沒什么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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