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規范公務用車使用行為,青海省委辦公廳和青海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關于省級機關單位實行公務用車標識管理的通知》,青海省級機關單位公務用車自10月開始一律實行標識管理。
《通知》規定,除公、檢、法、司等單位已噴涂明顯標識的執法車輛外,青海省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省管事業單位所有公務用車均屬標識管理范疇。
青海省財政廳、監察廳對青海省級機關單位實有公務用車進行清查登記、統一造冊,公務用車標識由青海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統一印制和發放。標識正面為藍底紅字,印有“公務用車”字樣、編號及青海省監察廳、財政廳監督電話;背面為淺黃底黑字,印有“公務車使用紀律五不準”內容。按規定,標識應置于公務用車前擋風玻璃右內側醒目處,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使用和故意遮蓋。
《通知》強調,青海省級機關單位要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禁用公車接送孩子、參加婚嫁事宜、私自學習駕駛、停放營業性娛樂場所等違規行為。青海省財政廳、監察廳為此專門設立了群眾舉報電話,并通過青海省政府門戶網站等進行公示。青海省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還將組成聯合督查組,不定期對省級機關單位公務用車標識張貼和公務用車使用情況進行明察暗訪。
《通知》規定,凡違反公務用車使用紀律,一經發現并查實,將按情節輕重責令有關人員和單位分管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連續發生類似問題或情節嚴重的將予以公開曝光。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部門、單位,將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