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
中國證券報:從您剛才的介紹中我們了解到,城投債券對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設施的建設,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對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也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完善,下一步我國的城投債券還需要做哪些完善?
徐林:這個問題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完善,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我個人是這么認識的:
首先,我國還處于城市化快速發展期,需要為各地的城市建設提供規范的融資渠道。我國城鄉差距大,農業與非農產業之間勞動生產率的差距也很大,這決定了我國城市化動力十分強勁,城市化進程遠未結束。城市化快速發展期的重要特征就是基礎設施投資需求大,這是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決定的。在這一過程中,政府通過債務融資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可能是一個常態。因此,我們應該建立風險可控的規范化的地方政府融資機制,為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資渠道。
其次,城投債券作為準市政債券仍將是有效的融資工具,但還需要進一步改進。從發展歷程看,投融資平臺公司是隨著我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運營體制的變化應運而生的。在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過程中,地方政府將項目投資、建設、運營的職責由政府包辦轉向賦予市場主體,許多投融資平臺公司因此誕生并成為地方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運營主體。這也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過投融資平臺公司實現債務融資,從事當地的基礎設施建設。這一體制變化在基礎設施領域及市政建設中引入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相對于過去的體制而言是更加市場化的。城投債券作為投融資平臺公司最透明的直接融資工具,仍然會存在并具有發展空間。由于目前城投債券的發行需要符合企業債券發行的條件,且城投債券投資者不能享受國外市政債券投資者能夠享有的利息所得稅免稅待遇,這使得我國城投債券的發行利率相對偏高。城投債券的發行期限和利率,與城投公司主要從事回收期長、收益率低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所需要的長期、低成本融資需要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未來應該在制度上作進一步完善,使得城投公司能夠發行真正意義上的長期市政債券。
再次,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對于如何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融資渠道,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防控,一些專家學者提出了許多好的建議,如建立規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資渠道,并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監控和風險防范等。由于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制度,當前最需要做的是盡快建立政府性債務的監測體系和風險控制標準,將政府負有直接或間接償還義務的各類債務納入政府性債務的監控范圍,設定政府性債務風險控制指標和標準,并對政府性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使地方政府的債務融資規模控制在安全范圍內。
從相關債務指標看,我國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債務余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到50%,遠低于發生債務危機的歐美國家。
城投債券是投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中條件最嚴格也是最透明的債務,債券發行人是優質的,還本付息也是正常的。
應該建立風險可控的規范化地方政府融資機制,為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有制度保障的融資渠道。
當前應盡快建立政府性債務的監測體系和風險控制標準,將政府負有直接或間接償還義務的各類債務納入政府性債務的監控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