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全球最大的高利貸公司,就是建行深圳分行。”
7月29日,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新星化工)董事長陳學敏向時代周報記者憤慨痛訴。
2009年新星化工公司為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加入了深圳市總商會互保池,遂獲批3000萬元貸款,期限為3年。陳學敏萬萬沒想到,厄運就此降臨。
不到兩年新星化工就提前清償了貸款,但就在該公司緊鑼密鼓打算上市期間,卻被建行深圳分行糾纏在一個詭異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中”,導致其不得脫身,對正常上市造成巨大影響。
時代周報記者輾轉查證,該期權協議是在新星化工不知情下所簽,實屬“城下之盟”,更是建行深圳分行在潛規則下對新星化工優質股權的垂涎。
忍無可忍之際,新星化工決定與建行對簿公堂,公布3000萬元貸款期間發生的所有潛規則真相,其中包括2份不合理服務合同和“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前兩份合同涉及向建行多交貸款利息之外的97.2萬元,而后者涉及建行強奪新星化工2688.82萬元股權利益。
所謂期權財務顧問協議,是一項為配合支持新成立的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而新增的咨詢服務協議,在這份協議中,建行以極低價格對即將上市的新星化工公司擁有3%比例期權。據悉,建行深圳分行類似協議至少有220份,新星化工的協議只是冰山一角。
“關鍵在于,我公司從沒簽過這個協議,建行卻強迫執行。”新星化工財務總監盧現友說。
在得知新星化工訴訟法律后,深圳建行于今年4月底提出仲裁反請求。“如果建行深圳分行反請求成功,算上已還給建行的本利,我們為3000萬元貸款需支付給建行6918.13萬元。”陳學敏語氣中充滿無奈。
對此事件,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和中心區支行的高管均拒絕記者采訪,經辦人中心區支行副行長丁勇剛則表示:“這個事情我不跟你說,你去問分行吧。”
記者調查核實,此事件不僅折射出建行深圳分行的管理混亂,潛規則收費猖獗,還牽扯到深圳市總商會(下稱深商會)。該商會獨創的“互保池項目”至今已經貸出154億元貸款,互保金賬戶資金達到4.14億元,但從創立之初就陷入了爭議之中—是真正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便利服務,還是與建行深圳分行聯手下套迫使民企簽訂不平協議的幫兇?
業界評價,這起匪夷所思的貸款事件,其違規事實令業界瞠目結舌。也許,在當前銀監會對各大銀行加強監管且倡導支持民企的今天,這不僅僅只是一個店大欺客的故事。
天價利息之謎
時間回溯到兩年前的2009年6月25日。
為簽署3000萬貸款系列合同,新星化工公司董事長陳學敏、財務總監盧現友、董秘彭懷忠(已離職)一行人來到建行深圳中心區支行丁勇剛副行長辦公室,同時在場的還有該支行行長李建章、兩位業務員王恒(已調離)和周巍(已跳槽)。據時代周報記者調查發現,陳學敏等人當時與建行深圳中心區支行共簽署了四個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協議、賬戶管理協議、期權財務顧問協議。每個合同一式四份共十六份需要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這四個合同中,只有流動資金借款協議的蓋章銀行為建行深圳分行,其余蓋章銀行均為中心區支行。“在此之前,我們從沒有與銀行有過直接接觸,印象中銀行神秘而高大。”陳學敏回憶道:“當時業務員抱了厚厚一疊合同,我們沒有細看就都簽字蓋章了。”陳學敏和盧現友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當時真的沒注意過那份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就算看到也沒用,建行的合同都是格式化的,不允許你改動任何一個字。”一位資深金融律師如是說。
中心區支行并沒有在同一時間簽字蓋章,甚至連日期都不允許陳學敏等人填上,該支行給出的理由是“內部還要再走一套程序”。
其實,中心區支行給新星化工公司的利率非常優惠,僅為2009年的基準利率5.4%。國家給出的政策是對于企業貸款,銀行可以提高利率至不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新星化工公司同時要為中心區支行所提供的賬戶余額管理服務以及財務顧問服務支付97.2萬元。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新星化工公司當時所簽賬戶余額管理協議和財務顧問協議發現,那些所謂的金融服務條款多為鏡花水月的模糊之物。如“乙方利用短信平臺向甲方發送指定存款賬戶余額變動信息,并根據甲方的指令(支票、匯票等結算憑證)對賬戶進行余額控制”等,“最關鍵的不是服務值不值這些錢,而是建行根本沒有給我提供過任何服務。”陳學敏告訴時代周報記者。但陳學敏也承認,當時為了能從建行貸款,這兩份協議的貓膩他清楚但無法追究。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97.2萬元這個數字正好是6000萬元乘當年的基準利率5.4%按照上浮10%的三年期貸款利息。但最終建行深圳分行只給新星化工公司核準了3000萬元的額度而非此前合同上承諾的6000萬元,理由是抵押物不足。陳學敏告訴時代周報記者,當時他們抵押了四套房子以及15000平方米的工廠的土地證。“前些日子在廣發銀行貸款,僅僅兩套房子就貸出了3000萬元。”
“如果不是因為那份期權財務顧問協議,這97.2萬元我其實都認了。”陳學敏無奈表示。
根據新星化工公司與建行深圳分行簽訂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第五條:“在本協議約定的指定投資入股期限內,乙方(建行)指定投資者投資目標公司的投資總價款為乙方行使權利時經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目標公司前一年度會計報表中以投資入股份額所對應的凈資產賬面市值”,加上合同上所規定的3%的期權比例,建行深圳分行需要付出的這部分金額為311.18萬元。
但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時代周報記者查閱的新星化工公司2011年5月19日增資協議以及深圳恒平會計師事務所出示的驗資報告顯示,新星化工公司目前的股權價值已經達到每1%對應1000萬元人民幣,建行深圳分行可直接獲取的利潤為2688.82萬元,加上296.79萬元的常規利息,再加上建行深圳分行的仲裁反請求申請書中要求新星化工公司支付投資入股總價款兩倍的違約金835.3228萬,新星化工公司總共需要向建行貸款兩年期3000萬支付的金額竟為6918.13萬元的天價。
莫名奇妙的期權合同
最關鍵的問題是,這將近7000萬元還款的核心,也就是那份重要的期權合同,陳學敏和盧現友在2009年6月25日簽約當天居然沒印象。
陳學敏和盧現友仔細回憶了當天簽約的情景后告訴時代周報記者,只是覺得有一頁紙很奇怪,沒有內容只有簽名。記者把期權財務顧問協議翻到最后一頁,果然發現那一頁只有孤零零的簽字和蓋章,無任何條款內容,且日期顯示為2010年10月13日。
陳學敏分析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當時(2009年6月25日)簽合同時根本沒有這個合同,只有那份簽字的紙;第二種是確實有這份合同混在一大堆合同里我們沒有細看條款。”
時代周報記者細查了期權合同,發現建行深圳分行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不僅要求指定投資人入股,在目標公司IPO發展不順利還有個回購條款可以保證建行完全不受損失。
最匪夷所思的是,另外三份合同,在一周之內建行深圳分行就把屬于新星化工公司的部分簽字蓋章回郵過去了,只有最有爭議的期權合同一式四份都在建行深圳分行手里。
2010年7月8日,新星化工公司需要在江西收購一個熒石礦,一旦有了這個礦藏,新星化工公司將穩穩扎根中國鋁鈦硼的壟斷地位,并令國際上另外三家同類公司十年內無力發動價格大戰。收購此礦所需資金為4000萬元,陳學敏第一個想到了正在合作中的建行。
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李霞很快帶了建行相關部門一行人來到新星化工工廠做考察,陳學敏為他們講解了熒石礦的重要意義以及融資后公司在國際發展中的前景。李霞等人很感興趣,但此后一個月,建行那邊猶如石沉大海,半點音訊也沒有。
陳學敏要盧現友打電話給建行,被告知還在走程序,但新星化工這邊收購礦藏已經被提上日程,陳學敏決定放棄建行選擇了浦發銀行,結果順利融資。
與建行的合作本應該到此為止告一段落,不曾想這份本就不合理的期權合同隨著事件的推演逐漸變成了新星化工公司上市的緊箍咒。
2010年8月,李霞告訴陳學敏,如果要繼續在建行貸款必須簽署一份期權財務顧問協議,在陳學敏拒絕后李霞半認真地說:“現在后悔已經晚了,您已經簽過了。”說話間變戲法一樣拿出陳學敏至今也沒想起來到底何時何處簽署的期權財務顧問協議。陳學敏告訴時代周報記者,那個時候看到的協議還僅僅只有新星化工公司的簽字蓋章,連日期都是空白的。陳學敏沒太當回事,只是說這份合同是騙人的,自己并沒有簽過。李霞也并沒有過多反駁。
2010年9月,中國有色金屬行業協會對新星化工公司的鋁鈦硼項目召開鑒定會,并吸引了許多投行和券商,新星化工公司拿到了科學進步一等獎,也就是這次會議,進一步加快了新星化工公司上市的步伐,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建行深圳分行的李霞也在場,并表現得很活躍。
2010年10月13日,李霞打電話來威脅盧現友:“如果有期權合同在手上市很麻煩。”盧現友去建行想把合同帶回來,但李霞當著盧現友的面簽字并蓋上了建行深圳分行的公章。
陳學敏這才意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根據該合同第八條“在本協議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甲、丙方應向乙方遞交合法有效的丙方股東會或經授權的董事會同意本協議簽署及內容的決議”,陳學敏正式召開股東大會全票通過反對這個合同并在第八天于公證處予以登記回郵給了建行深圳分行。
后來的幾次協商均以失敗告終,陳學敏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李霞甚至還找到了新星化工公司的保薦人海通證券的宋立民,阻礙新星化工公司上市的正常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