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時間表,7月1日起,中央單位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原則上全部納入今年的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
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的專家認為,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批量或大宗采購,有利于提高采購效率,從而在采購中實現經濟和效率的最大化。此次財政部力推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表明了糾正“集中采購分散化”及協議供貨暴露出的問題的政策意圖。
財政部力推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深化集中采購工作,財政部此前發布通知,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
根據這份名為《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央單位批量采購的辦公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配置標準原則上應當執行《2011年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的規定。各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統一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配置標準。因特殊需要,中央單位臺式計算機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打印機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確定本次采購項目的特殊配置標準。
通知還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每月批量采購計劃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中央單位應按當次批量集中采購確定的品牌、型號、價格、數量、服務、送貨期限等內容,與中標人或授權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合同獲取、供貨、驗收及支付等具體操作方式可參照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沒有按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的,按采購文件規定執行。
“由集中采購機構實施批量或大宗采購,供應商會給予較優惠的折扣,可以節省大量的交易費用和交易時間,避免重復性的采購活動,統一采購還會降低采購價格,提高采購效率,從而在采購中實現經濟和效率的最大化。”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首席法律顧問、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進一步分析說,這也能夠使集中采購機構名副其實,使《政府采購法》所設立的此類機構能夠充分發揮機制的優勢,從而確保《政府采購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能夠得到落實,即:“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也持類似觀點,認為批量集中采購能夠體現規模經濟性:標的金額大、受社會關注程度高,投標人參與競爭的積極性大,競爭增強了,采購的效果肯定就改善了。另外,集中采購時,規范程度肯定要高,有助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再者,只有具備一定規模,才有可能實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協議供貨執行中的問題或得以糾正
對于此次財政部積極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專家認為,除體現出相關部門對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視和加強政府采購管理的決心以及糾正前一階段“集中采購分散化”不良趨勢外,也是對協議供貨在執行中發現的一些問題的糾正。
谷遼海告訴記者,在不同的法域,協議供貨有不同的稱謂和運營模式,我國協議供貨的諸多模式,類似于歐盟公共采購法律體系中的框架協議。但部分采購實例表明,具體的采購基本上就是采購人在控制和運作,且都有指定品牌之嫌,不論是財政部門還是采購中心,均沒有將所有采購人所需要的同一品牌集中起來進行統一采購和管理,利用協議供貨的采購模式降低采購成本。“由此而來,集中采購機構變成了地地道道的電子服務提供商。”
他進一步分析說,國外法律制度中的協議供貨,到了我國完全變了形,又回歸自由采購年代,協議供貨的規模采購,再一次變成了零零碎碎的自由采購,沒有了更好的折扣率,單個采購人只能在所謂的“最高限價”內進行采購。這樣一來,協議供貨就沒有了任何的實際意義,反而是對政府集中采購的立法宗旨和效率目標的踐踏,完全背離了《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實踐中人們通常會說協議供貨,其采購價格比一般市場上還要貴。
趙勇表示,協議供貨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競爭不足。協議供貨將整個采購過程分為兩個階段:協議階段和訂單階段。供應商通過第一次競爭獲得協議,通過第二次競爭獲得訂單。從表面上看,競爭的次數多了。但協議供貨中之所以發生上述問題,是因為競爭的質量降低了。第一次競爭會考慮價格因素,但更像是一次資格審查,供應商在第一次競爭中顯然沒必要像在公開招標中那樣把價格壓到最低;如果在第二次競爭中仍不需要壓低價格就可以獲得訂單,那么供應商當然沒有那么高的覺悟主動降價。
那么,批量集中采購的推行是否意味著協議供貨的形式將會逐漸被取消呢?“任何一種采購方式都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從國際上看,正在修訂中的《聯合國采購示范法》綜合各國的采購實踐經驗,引入了多種新的采購方式,適應了時代發展的需要。在我看來,協議供貨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長期存在并發展。關鍵在于使用時要揚長避短,注意其適用范圍。”趙勇說。
谷遼海預測,國外協議供貨的諸多模式,其成功運作方式在我國未來的采購實踐中會漸進引入。
批量集中采購執行是關鍵
一位中央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人士提出,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良好初衷毋庸置疑,但在接下來的執行過程中,采購人的觀念是否能及時轉變還是未知數,而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執行效果。
谷遼海介紹說,從國內實踐來看,批量集中采購也不屬于一種新的采購模式或采購工具,許多省市的政府集中采購部門若干年前都已經在普遍運作。實際上,批量集中采購屬于協議供貨的一種變式,并不能解決協議供貨中的諸多問題。
“總的來看,所謂的‘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仍然屬于換湯不換藥,本來國家推行政府集中采購,當年《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初意,就是希望更多的通用項目可以批量進行采購。”谷遼海認為,批量集中采購是相對于單項零碎采購而言的,如何進行具體操作,在國內立法層面上,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趙勇表示,確定一種采購方式取決于很多因素。他進一步提出了政府采購的“3D模型”,即在為一次特定的采購選擇采購方式時,取決于三個緯度的考量:一是標的本身的特性,包括類型、金額、技術指標等,這里面最重要的就是“標準化程度”。二是采購人的“工具”,包括法律法規、制度中允許的采購方式、資金和時間的制約、采購人員的業務和道德水平、社會的科技水平等。三是市場的供應。而在具體做選擇時,又要對時間、質量、成本、安全等方面進行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