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日獲悉,為推動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財政部日前研究制定《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的構成、資金的分配原則及分配辦法等。
辦法指出,為縮小地區(qū)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設立均衡性轉移支付。
辦法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規(guī)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省以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由各省制定。
辦法還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的構成包括,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規(guī)定,預計當年中央財政因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中央財政另外安排的預算資金;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余額。此外,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適度激勵的原則。
根據辦法,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考慮人口規(guī)模、人口密度、海拔、溫度、少數民族等成本差異,結合各地實際財政收支情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并考慮增幅控制調整和獎勵情況。凡標準財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標準財政支出的地區(qū),不納入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范圍。
對于標準財政收入的確定,辦法明確,標準財政收入分省計算。各省的標準財政收入由地方標準財政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扣除地方上解)、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等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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