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1日公布了新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在準入門檻上,《辦法》放寬了基金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一是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 《辦法》還規定,從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賬戶應當與公司其他業務賬戶有效隔離。 一位基金評價業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短期來看,《辦法》不會對目前銀行占據基金銷售絕對優勢地位的現狀造成太大的影響,但中長期來看,《辦法》將使得越來越多的第三方銷售機構和外資銀行介入到目前的基金銷售中,這是一個“引入活水”的過程,將有助于打破基金銷售乃至整個基金行業發展的“瓶頸”狀態。 “長期以來,國內的基金銷售由銀行壟斷,由于機制所限,一直無法在基金投資者的專業服務方面有所突破。法規出臺后,可以預見,大量基金銷售機構會破土而出,其鯰魚效應將帶動整個行業更加關注投資人的真實利益和訴求、帶動基金產品的創新,提升投資人的整體滿意度!焙觅I基金總經理楊文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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