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許多過會企業備受各界質疑。3月28日,西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隴化工”)首發獲發審委審核通過。5月25日,西隴化工開始申購。申購前夜,《經濟參考報》記者在深入調查后發現,其存在高新技術資質認定涉嫌造假、涉嫌構成重大違法等諸多問題,登陸資本市場的資格值得懷疑。
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存疑
西隴化工招股書稱,2008年12月,西隴化工及其全資子公司汕頭市西隴化工廠有限公司、四川西隴化工有限公司(西隴化工的全資子公司,下稱“四川西隴”)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三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的于2008年1月施行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應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有意思的是,四川西隴2008年1月21日剛剛受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
對此,江蘇省科技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四川西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存在重大問題,該公司隱瞞了被相關部門處罰的情況,蒙蔽了相關主管部門,因而得以蒙混過關。他認為,應取消四川西隴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并取消附著于此的稅收優惠政策,全額追繳最近三年的應繳稅收。
不僅如此,西隴化工也曾遭到其他部門的處罰。招股書顯示,2008年1月23日,汕頭市國土資源局下發《汕頭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汕國土資監告[2008]4號),認定西隴化工因原廠區用地未能滿足生產規模的要求,于2005年4月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在公司廠區北側建設廠房。該局決定對西隴化工處以罰款人民幣11.31萬元。
隨著調查的深入,《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西隴化工的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認定還存在更多問題。西隴化工招股書關于“研發經費的投入情況”的描述顯示,報告期內即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營業收入分別為88197.80萬元、76670.51萬元、116415.53萬元,同期研發經費則分別為1527.62萬元、1893.92萬元、2653.36萬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之比分別為1.99%、2.15%、2.28%。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西隴化工研發投入占比應不低于3%。江蘇省科技廳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已經被評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硬要求,應當自達不到要求的當年起即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同時追繳相關稅收。
曾遭工商部門查處
西隴化工招股書稱:“2008年1月2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四川西隴化工有限公司下達了成工商處字[2008]01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四川西隴在未辦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17日期間,擅自生產并銷售了冰乙酸、碘化鉀、硫酸等56種化學試劑,及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間生產并銷售了氧化鋅、草酸、硫酸鉀等另28種化學試劑,該局決定沒收公司在上述期間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38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四川西隴已經足額繳交了上述罰沒款項。”
《經濟參考報》記者發現,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六章第四十五條指出:“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例第四十八條還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處罰內容的實施主體分別是負責生產環節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即質監部門)和負責流通環節的工商管理部門。
而西隴化工的招股書竟然一字未提當地質監部門的處罰情況,僅僅提及了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罰情況。招股書稱,2010年4月26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認為四川西隴“已于2006年8月18日辦理了56種產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因此,我局認為四川西隴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僅據此即認為,四川西隴的上述行為不構成重大的工商行政違法行為。
事實上,四川西隴擅自生產并銷售了冰乙酸、碘化鉀、硫酸、氧化鋅、草酸、硫酸鉀等84種化學試劑。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只提及了其中56種化學試劑補辦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關于另外違法生產并銷售另28種化學試劑的后續處理情況并沒有提及。業內人士指出,由于這84種化學試劑包含了硫酸等危險化學品,四川西隴實際上已經嚴重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化學試劑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除了工商部門外,質監、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都應對其作出嚴厲處罰,因此,西隴化工事實上已經構成了情節嚴重的重大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得有“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企業對違法違規事只字不提
5月14日,《經濟參考報》記者根據西隴化工招股書中提供的公司郵箱地址,發送了相關采訪提綱。5月19日,記者聯系西隴化工時,對方稱并沒有收到采訪提綱。當日,記者根據其提供的郵箱,又一次發送了采訪提綱,對方當日確認收到了采訪提綱。5月20日,西隴化工通過電子郵件給本報記者回復稱“請與財經公司商量認真對待此事,別節外生枝。辛苦了”。而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質質疑、涉嫌構成重大違法、環保核查瑕疵等諸多重大問題,西隴化工方面只字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