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優化格局 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
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構筑區域經濟優勢互補、主體功能定位清晰、國土空間高效利用、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區域發展格局,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科學制定城鎮化發展規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第十八章 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
充分發揮不同地區比較優勢,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深化區域合作,推進區域良性互動發展,逐步縮小區域發展差距。 第一節 推進新一輪西部大開發 堅持把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放在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優先位置,給予特殊政策支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擴大鐵路、公路、民航、水運網絡,建設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和重點水利樞紐,加快推進油氣管道和主要輸電通道及聯網工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強化地質災害防治,推進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繼續實施重點生態工程,構筑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發揮資源優勢,實施以市場為導向的優勢資源轉化戰略,在資源富集地區布局一批資源開發及深加工項目,建設國家重要能源、戰略資源接續地和產業集聚區,發展特色農業、旅游等優勢產業。大力發展科技教育,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支持汶川等災區發展。堅持以線串點、以點帶面,推進重慶、成都、西安區域戰略合作,推動呼包鄂榆、廣西北部灣、成渝、黔中、滇中、藏中南、關中-天水、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等經濟區加快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 第二節 全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 發揮產業和科技基礎較強的優勢,完善現代產業體系,推動裝備制造、原材料、汽車、農產品深加工等優勢產業升級,大力發展金融、物流、旅游以及軟件和服務外包等服務業。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廠辦大集體改革和“債轉股”資產處置,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建設穩固的國家糧食戰略基地。著力保護好黑土地、濕地、森林和草原,推進大小興安嶺和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和經濟轉型。促進資源枯竭地區轉型發展,增強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能力。統籌推進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重點推進遼寧沿海經濟帶和沈陽經濟區、長吉圖經濟區、哈大齊和牡綏地區等區域發展。 第三節 大力促進中部地區崛起 發揮承東啟西的區位優勢,壯大優勢產業,發展現代產業體系,鞏固提升全國重要糧食生產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現代裝備制造及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地位。改善投資環境,有序承接東部地區和國際產業轉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循環經濟發展水平。加強大江大河大湖綜合治理。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中部地區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加快構建沿隴海、沿京廣、沿京九和沿長江中游經濟帶,促進人口和產業的集聚,加強與周邊城市群的對接和聯系。重點推進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中原經濟區、武漢城市圈、環長株潭城市群等區域發展。 第四節 積極支持東部地區率先發展 發揮東部地區對全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領和支撐作用,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在改革開放中先行先試,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和自主創新中走在全國前列。著力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國家創新型城市和區域創新平臺建設。著力培育產業競爭新優勢,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著力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率先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著力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進一步提高能源、土地、海域等資源利用效率,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力度,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推進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區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打造首都經濟圈,重點推進河北沿海地區、江蘇沿海地區、浙江舟山群島新區、海峽西岸經濟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等區域發展,建設海南國際旅游島。 第五節 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扶持力度 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生態保護和修復,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切實改善老少邊窮地區生產生活條件。繼續實施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大力支持西藏、新疆和其他民族地區發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深入推進興邊富民行動,陸地邊境地區享有西部開發政策,支持邊境貿易和民族特需品發展。在南疆地區、青藏高原東緣地區、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西邊境山區、秦巴山-六盤山區以及中西部其他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實施扶貧開發攻堅工程,加大以工代賑和易地扶貧搬遷力度。支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和發展。推進三峽等庫區后續發展。對老少邊窮地區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并逐步減少市級配套資金。實行地區互助政策,開展多種形式對口支援。
第十九章 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
按照全國經濟合理布局的要求,規范開發秩序,控制開發強度,形成高效、協調、可持續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第一節 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統籌謀劃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引導人口和經濟向適宜開發的區域集聚,保護農業和生態發展空間,促進人口、經濟與資源環境相協調。對人口密集、開發強度偏高、資源環境負荷過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區要優化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集聚人口和經濟條件較好的城市化地區要重點開發。對具備較好的農業生產條件、以提供農產品為主體功能的農產品主產區,要著力保障農產品供給安全。對影響全局生態安全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要限制大規模、高強度的工業化城鎮化開發。對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要禁止開發。
第二節 實施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 基本形成適應主體功能區要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利益補償機制。中央財政要逐年加大對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特別是中西部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基本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能力,省級財政要完善對下轉移支付政策。實行按主體功能區安排與按領域安排相結合的政府投資政策,按主體功能區安排的投資主要用于支持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農產品主產區的發展,按領域安排的投資要符合各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修改完善現行產業指導目錄,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產業。實行差別化的土地管理政策,科學確定各類用地規模,嚴格土地用途管制。對不同主體功能區實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環境標準。相應完善農業、人口、民族、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 第三節 實行各有側重的績效評價 在強化對各類地區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評價基礎上,按照不同區域的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的評價考核。對優化開發的城市化地區,強化經濟結構、科技創新、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的評價。對重點開發的城市化地區,綜合評價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質量效益、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吸納人口等。對限制開發的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分別實行農業發展優先和生態保護優先的績效評價,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等指標。對禁止開發的重點生態功能區,全面評價自然文化資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情況。 第四節 建立健全銜接協調機制 發揮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方面的戰略性、基礎性和約束性作用。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規劃編制,做好專項規劃、重大項目布局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銜接協調。推進市縣空間規劃工作,落實區域主體功能定位,明確功能區布局。研究制定各類主體功能區開發強度、環境容量等約束性指標并分解落實。完善覆蓋全國、統一協調、更新及時的國土空間動態監測管理系統,開展主體功能區建設的跟蹤評估。
第二十章 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
優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態,加強城鎮化管理,不斷提升城鎮化的質量和水平。 第一節 構建城市化戰略格局 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帶小的原則,遵循城市發展客觀規律,以大城市為依托,以中小城市為重點,逐步形成輻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構建以陸橋通道、沿長江通道為兩條橫軸,以沿海、京哈京廣、包昆通道為三條縱軸,以軸線上若干城市群為依托、其他城市化地區和城市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城市化戰略格局,促進經濟增長和市場空間由東向西、由南向北拓展。 在東部地區逐步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城市群,在中西部有條件的地區培育壯大若干城市群。科學規劃城市群內各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緩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區壓力,強化中小城市產業功能,增強小城鎮公共服務和居住功能,推進大中小城市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和網絡化發展。積極挖掘現有中小城市發展潛力,優先發展區位優勢明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的中小城市。有重點地發展小城鎮,把有條件的東部地區中心鎮、中西部地區縣城和重要邊境口岸逐步發展成為中小城市。 第二節 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 把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作為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充分尊重農民在進城或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切實保護農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權益。堅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把有穩定勞動關系并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及其家屬逐步轉為城鎮居民。特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大中城市要加強和改進人口管理,繼續發揮吸納外來人口的重要作用,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根據實際放寬落戶條件。鼓勵各地探索相關政策和辦法,合理確定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的規模。 對暫時不具備在城鎮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改善公共服務,加強權益保護。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保證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并做好與高中階段教育的銜接。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建立農民工基本培訓補貼制度,推進農民工培訓資金省級統籌。多渠道多形式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鼓勵采取多種方式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第三節 增強城鎮綜合承載能力 堅持以人為本、節地節能、生態環保、安全實用、突出特色、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原則,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健全城鎮建設標準,強化規劃約束力。合理確定城市開發邊界,規范新城新區建設,提高建成區人口密度,調整優化建設用地結構,防止特大城市面積過度擴張。預防和治理“城市病”。 統籌地上地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全面提升交通、通信、供電、供熱、供氣、供排水、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水平,增強消防等防災能力。擴大城市綠化面積和公共活動空間,加快面向大眾的城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推進“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改造。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深化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發行市政項目建設債券。加強城市綜合管理。推動數字城市建設,提高信息化和精細化管理服務水平。注重文化傳承與保護,改善城市人文環境。 第六篇 綠色發展 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面對日趨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必須增強危機意識,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
第二十一章 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堅持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并重,充分發揮技術進步的作用,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第一節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綜合運用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匯等多種手段,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強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嚴格用能管理,加快制定能源發展規劃,明確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落實機制。推進植樹造林,新增森林面積1250萬公頃。加快低碳技術研發應用,控制工業、建筑、交通和農業等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推進低碳試點示范。 第二節 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制定國家適應氣候變化總體戰略,加強氣候變化科學研究、觀測和影響評估。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中,充分考慮氣候變化因素。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特別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能力建設,加快適應技術研發推廣,提高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重點領域和沿海、生態脆弱地區適應氣候變化水平。加強對極端天氣和氣候事件的監測、預警和預防,提高防御和減輕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三節 廣泛開展國際合作 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積極參與國際談判,推動建立公平合理的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制度。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交流和戰略政策對話,在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推動建立資金、技術轉讓國際合作平臺和管理制度。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章 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
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全面實行資源利用總量控制、供需雙向調節、差別化管理,大幅度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提升各類資源保障程度。 第一節 大力推進節能降耗 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突出抓好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強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健全獎懲制度。完善節能法規和標準,制訂完善并嚴格執行主要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和產品能效標準,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推廣先進節能技術和產品。加強節能能力建設。開展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全民行動。
第二節 加強水資源節約 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嚴格水資源保護,加快制定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強水權制度建設,建設節水型社會。強化水資源有償使用,嚴格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進農業節水增效,推廣普及管道輸水、膜下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新增5000萬畝高效節水灌溉面積,支持旱作農業示范基地建設。在保障灌溉面積、灌溉保證率和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農業用水水權轉換機制。加強城市節約用水,提高工業用水效率,促進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和居民生活節水。加強水量水質監測能力建設。實施地下水監測工程,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大力推進再生水、礦井水、海水淡化和苦咸水利用。 第三節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從嚴控制各類建設占用耕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實行先補后占,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按照節約集約和總量控制的原則,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時序。提高土地保有成本,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鼓勵深度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管控,嚴格用途管制,健全節約土地標準,加強用地節地責任和考核。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下降30%。 第四節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 實施地質找礦戰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礦產資源的戰略接續區。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加強重要優勢礦產保護和開采管理,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制度,促進礦業權合理設置和勘查開發布局優化。實行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標準,推進規模化開采。發展綠色礦業,強化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完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加強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執法監察,堅決制止亂挖濫采。
第二十三章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減量化優先,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加快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第一節 推行循環型生產方式 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在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重點領域推進清潔生產示范,從源頭和全過程控制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降低資源消耗。加強共伴生礦產及尾礦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推進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道路廢棄物以及農林廢物資源化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72%。按照循環經濟要求規劃、建設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推動產業循環式組合,構筑鏈接循環的產業體系。資源產出率提高15%。 第二節 健全資源循環利用回收體系 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加快建設城市社區和鄉村回收站點、分揀中心、集散市場“三位一體”的回收網絡,推進再生資源規模化利用。加快完善再制造舊件回收體系,推進再制造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垃圾分類回收制度,完善分類回收、密閉運輸、集中處理體系,推進餐廚廢棄物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節 推廣綠色消費模式 倡導文明、節約、綠色、低碳消費理念,推動形成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鼓勵消費者購買使用節能節水產品、節能環保型汽車和節能省地型住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過度包裝,抑制不合理消費。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逐步提高節能節水產品和再生利用產品比重。 第四節 強化政策和技術支撐 加強規劃指導、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訂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名錄,建立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建立完善循環經濟統計評價制度。開發應用源頭減量、循環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產業鏈接技術,推廣循環經濟典型模式。深入推進國家循環經濟示范,組織實施循環經濟“十百千示范”行動。推進甘肅省和青海柴達木循環經濟示范區等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山西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 第二十四章 加大環境保護力度
以解決飲用水不安全和空氣、土壤污染等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加強綜合治理,明顯改善環境質量。 第一節 強化污染物減排和治理 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行嚴格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提高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加強造紙、印染、化工、制革、規模化畜禽養殖等行業污染治理,繼續推進重點流域和區域水污染防治,加強重點湖庫及河流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加大重點跨界河流環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推進火電、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強化脫硫脫硝設施穩定運行,加大機動車尾氣治理力度。深化顆粒物污染防治。加強惡臭污染物治理。建立健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控制區域復合型大氣污染。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以上的比例達到80%。有效控制城市噪聲污染。提高城鎮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城市污水處理率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分別達到85%和80%。 第二節 防范環境風險 加強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以湘江流域為重點,開展重金屬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加大持久性有機物、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力度,開展受污染場地、土壤、水體等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強化核與輻射監管能力,確保核與輻射安全。推進歷史遺留的重大環境隱患治理。加強對重大環境風險源的動態監測與風險預警及控制,提高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能力。 第三節 加強環境監管 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完善環境保護科技和經濟政策,加強環境監測、預警和應急能力建設。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準入,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強化產業轉移承接的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強化總量控制指標考核,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環保社會監督機制。
第二十五章 促進生態保護和修復
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修復為主,加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力度,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 第一節 構建生態安全屏障 加強重點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管理,增強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能力,保護生物多樣性,構建以青藏高原生態屏障、黃土高原-川滇生態屏障、東北森林帶、北方防沙帶和南方丘陵山地帶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為骨架,以其他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為重要支撐,以點狀分布的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為重要組成的生態安全戰略格局。 第二節 強化生態保護與治理 繼續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鞏固和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退牧還草等成果,推進荒漠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護好林草植被和河湖、濕地。搞好森林草原管護,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償獎勵機制。強化自然保護區建設監管,提高管護水平。加強生物安全管理,加大生物物種資源保護和管理力度,有效防范物種資源喪失與流失,積極防治外來物種入侵。 第三節 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研究設立國家生態補償專項資金。推行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鼓勵、引導和探索實施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生態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補償。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機制。加快制定實施生態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章 加強水利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在繼續推進大江大河治理基礎上,積極開展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強城鄉供水和防洪能力。健全防災減災體系,增強抵御自然災害能力。 第一節 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完善南北調配、東西互濟、河庫聯調的水資源調配體系,建設一批跨流域調水和骨干水源工程,統籌推進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設,增加水資源供給和儲備能力。推動解決西南等地區工程性缺水和西北等地區資源性缺水問題。新增年供水能力400億立方米。加強雨洪資源和云水資源利用。推進水文水資源管理基礎設施和重大水利工程調度管理系統建設。 第二節 增強防洪能力 繼續加強淮河、長江、黃河、洞庭湖、鄱陽湖等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和重要蓄滯洪區建設,建成一批控制性樞紐工程,提高重點防洪保護區的防洪能力。加大中小河流堤防建設和河道整治力度,基本完成流域面積200平方公里以上有防洪任務的重點中小河流治理。加快病險水庫和水閘除險加固,消除安全隱患,增強防洪能力。加強海堤達標建設和重要河口綜合治理。搞好跨界河流國土防護治理。 第三節 加強山洪地質氣象地震災害防治 提高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加快建立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和重點治理。加強重點時段、重點地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對滑坡、泥石流等重點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實施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示范,開展重要城市和地區地面沉降、地裂縫等緩變性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信息發布系統建設。提高地震監測分析與震災防御能力。
第七篇 創新驅動 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
全面落實國家中長期科技、教育、人才規劃綱要,大力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快教育改革發展,發揮人才資源優勢,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二十七章 增強科技創新能力
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著力提高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經濟發展更多依靠科技創新驅動。 第一節 推進重大科學技術突破 把握科技發展趨勢,超前部署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重大科學發現和新學科產生,在物質科學、生命科學、空間科學、地球科學、納米科技等領域搶占未來科技競爭制高點。促進科技進步與產業升級、民生改善緊密結合,面向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在現代農業、裝備制造、生態環保、能源資源、信息網絡、新型材料、公共安全和健康等領域取得新突破。加快實施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增強共性、核心技術突破能力。 第二節 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集成。重點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加大政府科技資源對企業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使企業真正成為研究開發投入、技術創新活動、創新成果應用的主體。增強科研院所和高校創新動力,鼓勵大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推動建立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參與的創新戰略聯盟,發揮企業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在科技創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軍民科技資源集成融合,鼓勵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提高服務企業能力。發揮國家創新型城市、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區的集聚輻射帶動作用,加快形成若干區域創新中心,把北京中關村逐步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第三節 加強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圍繞增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強化基礎性、前沿性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平臺建設,建設和完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加強相互配套、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在重點學科和戰略高技術領域新建若干國家科學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構建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在關鍵產業技術領域建設一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優化國家工程中心建設布局。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支持面向企業的技術開發平臺和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建設。深入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強化面向公眾的科學普及。 第四節 強化科技創新支持政策 強化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產業化的財稅金融政策。保持財政科技經費投入穩定增長,加大政府對基礎研究投入,深化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促進技術進步的稅收激勵政策。實施知識產權質押等鼓勵創新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鼓勵采用和推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完善科技成果評價獎勵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
第二十八章 加快教育改革發展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按照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要求,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第一節 統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 積極發展學前教育,學前一年毛入園率提高到85%。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質量和水平。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加快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學、高水平大學和重點學科建設,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重視和支持民族教育發展,推進“雙語教學”。關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 第二節 大力促進教育公平 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縮小教育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統籌規劃學校布局,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行縣(市)域內城鄉中小學教師編制和工資待遇同一標準,以及教師和校長交流制度。取消義務教育階段重點校和重點班。新增高校招生計劃向中西部傾斜,擴大東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區招生規模,創新東西部高校校際合作機制。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逐步實行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健全國家資助制度,扶助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節 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改革教學內容、方法和評價制度,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建立國家義務教育質量基本標準和監測制度,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全面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克服應試教育傾向。實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培養模式,提高學生就業的技能和本領。全面實施高校本科教學質量和教學改革工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完善研究生培養機制。嚴格教師資質,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校長和教師專業化水平,鼓勵優秀人才終身從教。 第四節 深化教育體制改革 改進考試招生辦法,逐步形成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制度。加快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責任,加強省級政府教育統籌。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平等的法律地位,規范辦學秩序。擴大教育開放,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和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體制,2012年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達到4%。 第二十九章 造就宏大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大力實施人才強國戰略,堅持服務發展、人才優先、以用為本、創新機制、高端引領、整體開發的指導方針,加強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各類人才隊伍建設,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提供人才保證。 第一節 突出培養造就創新型科技人才 圍繞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以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為重點,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工程師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創新教育方式,突出培養學生科學精神、創造性思維和創新能力。加強實踐培養,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工程、重點學科和重點科研基地、國際學術交流合作項目,建設高層次創新型科技人才培養基地。注重培養一線創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積極引進和用好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節 促進各類人才隊伍協調發展 大力開發裝備制造、生物技術、新材料、航空航天、國際商務、能源資源、農業科技等經濟領域和教育、文化、政法、醫藥衛生等社會領域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統籌推進黨政、企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農村實用、社會工作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實現人才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整體素質和創新能力顯著提升,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節 營造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宏觀管理、市場有效配置、單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擇業的體制機制。建立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推動人才管理部門職能轉變,規范行政行為,擴大和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深化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創新人才管理體制和人才培養開發、評價發現、選拔任用、流動配置和激勵保障機制,營造尊重人才、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和充分發揮作用的社會環境。改進人才服務和管理方式,落實國家重大人才政策,抓好重大人才工程,推動人才事業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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