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3月15日,《經濟參考報》在頭版和三版重點報道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從表決到通過的整個歷程。3月1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贊成2863票,反對10票,棄權17票”,高票表決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是對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憲法的第四次修正,征地補償入憲、私有財產入憲、人權入憲,“以人為本”的思想在新修正的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憲法修正案在第十一條第二款將國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引導、監督和管理修改為“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給予個體、私營經濟更大的空間;在第十三條將原有條文“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第十四條新增了“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另外,在原有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也是我國首次將“人權”二字寫入憲法。
對于新的憲法修正案,各界人士都給予了高度評價,強調尊重人權、確立社會保障制度等,并將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寫入憲法,不但對提高經濟效率有益,而且從社會公正角度看,也是迫切需要的。當時的全國政協委員、曾兩次提出要修改憲法以完善私有財產保護法律的著名經濟學家蕭灼基認為,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絕大多數老百姓日子越過越好,擁有的財產也越來越多,完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定,并不只是保護有錢人,普通百姓的私有財產也一樣需要受到保護。當時參加兩會的其他代表委員也表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對國家權力機關來說,就是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充分發揚政治民主,實行科學決策,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從最初的以國家為本位的憲法理念,到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條款中所體現的“以人為本”,中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正促使著我國憲法理念的不斷轉化與完善。
鏈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投票表決憲法修正案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