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又稱不動產稅,屬于財產稅,是各國普遍征收的地方性稅收。有必要澄清的是,香港的物業稅是對房地產出租收入征收的所得稅,與房地產稅不是一回事。 目前中國的房地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其中,房產稅是對房產征收的一種稅收,征稅對象為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房地產稅改革的理論方向如下。 應逐步將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房地產方面的某些合理的、具有稅收性質的政府收費,合并為統一的、與各國普遍開征的房地產稅基本一致的房地產稅,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并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將土地增值稅并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地產稅,并取消房地產方面不合理的政府收費。 應逐步將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個人住宅和農村地區,并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值征收。同時,通過規定適當的免稅項目和免征額的方法將低收入階層排除在納稅人以外。 房地產稅的稅率應當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分別設計,由各地在規定的幅度以內掌握。如中小城市房地產的適用稅率可以適當從低,大城市房地產的適用稅率可以適當從高;普通住宅的適用稅率可以適當從低,高檔住宅和生產、經營用房地產的適用稅率可以適當從高,豪華住宅和高爾夫球場之類還可以適當加成征稅。 房地產稅的改革可以考慮先從大城市起步,取得經驗以后在中小城市推廣。同時也可以考慮選擇一些大、中、小城市分別試點,取得經驗以后在同類城市推廣。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