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總理日前簽署國務院第585號令,決定公布實施修改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后的規定細化了對多種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加大了對有關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同原有規定相比,新規定修改和增添條款總數達11條。
新規定加大了對經營者串通漲價,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等機構操縱市場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明確了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一些行為將受處罰;增加了對經營者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行為的處罰條款;增加了對有關信息發布單位散布虛假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