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三年四審終獲通過
|
推動建立“廣覆蓋”社保體系
|
|
2010-10-29 作者:記者 白田田 陳菲 吳晶晶 來源:經濟參考報
|
|
|
【字體:大
中
小】 |
10月28日,第四次接受審議的社會保險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該法將于2011年7月1日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各項社會保險的繳納領取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認為,只要能夠把社會保險的基本制度、基本權利義務和推進方向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就是一大進步。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到2009年底,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經過評估,已經有25個省級單位達到了省級統籌的標準,還有27個單位正在評估。社會保險法在表決前的“最后時刻”就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作出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統籌最大的好處是,能夠解決我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解決用東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農村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朱永新這樣評價。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社會保險法通過之后,有利于推進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促進經濟發展。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法律還同時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轉移接續問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社會一直非常關注一些單位和個人欠繳保險費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指出:“如果在社保費繳納上沒有強制手段,社保這一強制實施的制度就難以持續發展下去,勞動者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鑒于此,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針對欠繳社保費的現象,法律也規定了極有操作性的剛性應對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有關專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成為制度的一個極大隱患。社會保險法就社保基金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參加這部法律制定的全國人大代表劉曉武說:“為了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們的法律必須加強監督,構筑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褚福靈也認為,社會保險是籌集資金、管理資金、支付待遇,社會保險基金是整個社保事業的基礎,管好用好社保基金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這次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更加強調了社保基金的專款專用,今后要依法進行檢查和監督。
|
|
凡標注來源為“經濟參考報”或“經濟參考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稿件,及電子雜志等數字媒體產品,版權均屬新華社經濟參考報社,未經書面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 |
|
|
|